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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

  

  其次,从小前提的构建及案件事实的认定来看。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是生动、具体的,两个案件在各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几乎不存在。不同的法官往往会因思维水平的差异,或者出自不同的考虑,即使对于同一案件也会侧重于关注不同方面的事实。波斯纳说过,“确定小前提—换言之,发现事实经常很困难,发现事实并不是一个逻辑过程”。[25]“任何案件的事实都可能以多种用语加以描述”、“两个案件在多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几乎不存在”。[26]很明显,不同的法官处于不同的角度加以考虑,即使对于相同的案件也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要依赖于证据证明,虽然有证据规则,但法官的生活经验和价值观念的差异,决定了在案件事实疑难复杂时,不同的法官对同样的那些证据往往会有不同的筛选、认定,从而得出不同的审查判断。恩吉斯也认为,在三段论推理过程中,法官最主要的任务是要通过价值判断来确定案件事实,这不仅是因为作为一种应然规范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效果的取得必须以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的确定为前提,因此对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的价值判断也就构成了司法三段论中价值判断的核心内容。[27]为此有人指出,“不仅法律语词的经常性的模糊和歧义需要法官从事阐明大前提的工作,而且在疑难情况下要区分大小前提的作用是很困难的。寻找事实和寻找前提往往交织在一起;法官审理证据并决定事实,而且任何关于制定法律条文的范围和可适用性的疑问,都依据可能来自于事实的看法来解决”。[28]


  

  最后,从结论及判决结果的推导来说。司法推理的重点是要解决大小前提的结合问题,弥合大小前提之间的缝隙,论证所得结论之合理性与正当性。法官运用司法三段论的终极目的,在于使个案当事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过程可以被简述为从案件事实之“是”到当事人之“应当”的过程。“是”与“应当”分别属于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29]司法三段论的实质是要从大、小前提推导出裁判结论,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就是司法三段论推导的前置依据,是事实与价值的融合体,它是立法者价值判断的表述,体现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要想使特定案件事实与法定的事实构成要件完全符合、得以司法归类,除了应具备与法定的事实构成要件相同的案件事实特征之外,还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判断特定的案件事实所具有的价值属性,是否与预设于法定事实构成要件中的价值属性相同;而根据大小前提导出法律推理结论的过程,更非一个单纯的形式逻辑推演活动,而是一个包含认知、心理、情感、逻辑等各种因素的复杂思维过程。它既有三段论的形式逻辑推理,也有目的考量、利益衡量等实质推理,既有法律后果的直接适用,也有根据情势需要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因此,在结论确定过程中,法官进行能动性价值判断是获得合法、正当的裁判结论所不可缺少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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