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宋杰,湖北大悟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本文所使用的司法合作概念,既包括狭义上的引渡,也包括广义上的司法协助,此种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和刑事事项。
正如有国家在联大讨论和审议“普遍管辖权原则的范围和适用”议题时所指出的,“近几十年来,国际法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各国理解到,就严重罪行而言,不应存在有罪不罚现象。”参见联合国文件:A/65/181。
这14项司法合作条约,既涉及单纯的刑事司法协助、民商事司法协助和引渡,也涉及综合性的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其中,签订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主要包括突尼斯、南非、纳米比亚和阿尔及利亚;签订有引渡条约的主要包括突尼斯、南非、莱索托、纳米比亚、阿尔及利亚和安哥拉等;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主要包括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等;中国与埃及则签订了双边民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此种共识的“证据”之一即为:各国都承认,灭种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和侵略罪毫无争议地属于最严重国际犯罪。
据估计,审理此案至少需要投入约4280万美元。但这其实只是塞内加尔的“借口”。通过这些“技术性”理由,塞内加尔试图拖延甚至逃避对哈布雷的审判。
上述有关哈布雷案的三个层面的描述,主要来源于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的诉状。关于该诉状,参见:
http://www.icj-cij.org/docket/files/144/15054.pdf[2011年3月26日最后访问'');。
该条规定,“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第4条所述的罪行有管辖权:这种罪行发生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被控罪犯为该国国民;受害人为该国国民,而该国认为应予管辖。2.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施,确定在下列情况下,该国对此种罪行有管辖权:被控罪犯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而该国不按第8条规定将其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国家。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参见洪永红、田雷:《中非与中欧国家间司法协助条约之比较》,载《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8。
关于塞内加尔立场转变的相关背景,详见比利时诉塞内加尔案中比利时的诉状等材料。
第827号决议第4段规定,“决定所有国家应按照本决议和《国际法庭规约》同国际法庭及其机关充分合作,因此所有国家应根据国内法,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执行本决议和《规约》的规定,包括各国遵从初审法庭依照《规约》第29条提出的协助要求或发布的命令。”
例如,为执行安理会第827号决议,法国于1995年1月2日和1996年5月22日分别通过了第95-1号法律和第96-432号法律。See Human Rights Watch, Universal Jurisdiction in Europe: the State of the Art, vol. 18, No. 5,pp. 55-56.
《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第25条则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例如,早在2009年,联合国大会就将“普遍管辖原则的范围与适用”项目列入大会第64届会议的临时议程之中,并请大会法律委员会就此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