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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国际犯罪事项上的中非司法合作:问题与挑战

  

  最后,司法合作的有效展开既涉及实体法律,也涉及程序法律。从塞内加尔在哈布雷案中的实践来看,塞内加尔之所以在最初拒绝启动针对哈布雷的刑事审理程序,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其国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空白。由于塞内加尔本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针对酷刑的普遍管辖权,因此,尽管刑事实体法中规定了相应罪名,但从刑事诉讼正义和公正角度来看,实体法和程序法应该既相互配合,又有各自的相对独立性。塞内加尔所强调的刑事诉讼法体现本国公共政策的立场无疑特别值得我们重视。这也启示我国,从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及法律尊严的立场出发,有必要在司法合作中分别看待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适用问题。


  

  四、哈布雷案之于中国国内法制基础完善的意义


  

  就中非司法合作而言,考虑到司法合作是观察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窗口,而在此方面,哈布雷案同样能给我国国内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重要启示:


  

  首先,从严重国际犯罪的角度看,中国国内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呈现出近乎空白的状态。一方面,中国尽管批准了《灭种罪公约》和1949年《日内瓦公约》[体系],但无论是对于灭种罪还是反人道罪、战争罪,中国刑法的规定都是空白;另一方面,从安理会决议层面看,中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上述空白也应引起中国重视。例如,就根据安理会决议所设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而言,对于法庭所管辖的罪行,如灭种罪、反人道罪,以及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根据安理会1993年所通过的第827号决议,所有国家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执行该决议,[10]而要执行决议,同法庭有效合作,首先就有必要确立对法庭所管辖罪行的本国管辖权。正是在此意义上,诸多国家专门在国内制定了与法庭合作的法律,确立了对法庭管辖罪行的管辖权。[11]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12]首先就有义务在国内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来确立对法庭所管辖的罪行的管辖权。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未基于该决议而采取任何国内法行动。实际上,对于国际社会公认的四种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中国即使加入了惩治其中某一特定犯罪的国际条约,如《灭种罪公约》,依然未在国内采取相应立法行动。此种在严重国际犯罪事项上国内立法的严重滞后现象不仅对于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国际形象极为不利,更主要的是,如果涉及在相应犯罪事项上的司法合作,中国该如何向其他国家展示自身的法制形象?塞内加尔在此方面的境遇无疑给中国提供了很好的反思视角。考虑到中非联系的密切,以及发生在非洲的严重国际犯罪现象的广泛性,中国应慎重对待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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