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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国际犯罪事项上的中非司法合作:问题与挑战

  

  一是乍得自身。在乍得,哈布雷被控犯有“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宪法秩序、领土完整及安全”等罪行。2008年8月15日,乍得恩贾梅纳刑事法庭经过缺席审理判处其死刑。


  

  一是塞内加尔。由于对哈布雷提供了庇护,塞内加尔最初并没有指控并审理哈布雷罪行的“动力”。在非盟压力下,2000年2月,塞内加尔以反人道罪和酷刑罪的罪名对哈布雷提出了刑事指控。但由于缺乏管辖权等原因,最初指控并不成功。在非盟于2006年做出由塞内加尔“代表非洲”审理此案的决议后,塞内加尔曾实质性启动了对本案的审理。但由于此案需庞大资金投入,[5]暂时处于“止步不前”状态。


  

  一是比利时。早在2005年9月,比利时就对哈布雷签发了国际逮捕令,并要求塞内加尔同意将其引渡到比利时受审。由于塞内加尔拒绝引渡,比利时于2009年2月将塞内加尔起诉到了国际法院。[6]此案目前正处于审理之中。


  

  从上述围绕哈布雷罪刑追究的实践可看出:一方面,哈布雷涉嫌犯下的多种罪行如反人道罪和酷刑罪均被视为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也正因如此,才会出现多个国家针对他启动刑事指控程序的现象,而此现象也说明,严重国际犯罪者在全球化时代很难成功逃脱“有罪不罚”。一旦一国“不愿意”或“不能”行使对严重国际犯罪的管辖权,会有其他国家积极介入。另一方面,哈布雷案也折射出了司法合作的复杂性,如塞内加尔与乍得之间的,塞内加尔与比利时之间的。由于本文是从中国视角来审视中非司法合作的,因此,接下来重点关注塞内加尔国内法程序中的哈布雷案所引发的与司法合作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塞内加尔国内法程序中的哈布雷案


  

  塞内加尔国内最初启动针对哈布雷的刑事指控程序是在2000年,指控的罪名是酷刑和反人道罪。遭受指控后,哈布雷很快就提起了上诉,认为由于所指控的罪行并未发生在塞内加尔境内,因此,塞内加尔没有管辖权。


  

  针对上诉,达喀尔上诉法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裁决撤销指控,理由是:第一,塞内加尔国内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反人道罪,因此,对于反人道罪的指控,塞内加尔法院无权管辖;第二,就酷刑指控而言,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5条的规定,[7]塞内加尔要想对发生在他国的酷刑犯罪确立并行使管辖权,除了要求国内刑法规定酷刑这一罪名,还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以确定对酷刑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尽管塞内加尔刑法288条规定了酷刑,但是,该规范仅能适用于发生在塞内加尔国内的酷刑,而不能适用于发生在外国的酷刑。由于塞内加尔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针对酷刑的普遍管辖权,因此,塞内加尔对于发生在乍得的酷刑无权管辖。在这方面,达喀尔上诉法院特别强调,刑事司法应该遵循如下两条规则:[1]实体规则确定犯罪构成以及相应的刑罚;[2]程序规则确定管辖权、程序的启动与进展,以及法院的相应职责。由于刑法所施加的制裁既是为了保护作为整体的社会,也是为了保护相应的个人,因而需要某些程序形式主义。由于管辖权规则体现了公共政策,因此,与实体刑法规则相配套的程序规则对于刑事诉讼来说是必需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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