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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九)关于公开听证程序


  

  根据《规定》二十一条,公开听证程序大致可分为:宣布开始、各方陈述意见、相互辩论、听证员提问、听证员评议、最后陈述等十项内容,与《试行规定》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一是由原来十七条改为一条十项,简化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增加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及可以进行辩论的内容,使程序更加完备;三是增加原案其他当事人与申诉人具有同等的权利,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可以促使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四是取消了主持人组织评议的内容,使听证员更加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有的地方建议取消“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理由是:听证评议意见作为办案的参考,最终答复申诉人的意见是检察机关经多方考虑后的统一意见。若评议意见与最终处理意见不一致,不利于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经研究认为,公开审查的目的是公开办案过程、公开听取各方意见,若不宣布听证会评议意见,听证的效果会打折扣。至于实践中出现听证评议意见与最终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应加强释法说理工作。


  

  (十)关于其他公开审查程序


  

  根据《规定》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程序参照听证程序进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程序,注重实效。公开示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争议,而且主要是申诉人有误解的案件,通过公开示证,消除申诉人的疑虑,促进息诉罢访;公开论证重点解决的是适用法律问题,通过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公开论证,达到统一认识、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使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公开答复重点解决的是息诉难问题,通过公开答复,向申诉人答疑解惑,释法说理,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公开答复可以在审查结案后进行,也可以在复查结案后进行。结案法律文书既可以是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也可以是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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