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主持人
根据《规定》第七条,公开审查活动的组织主体是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主持人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指定。关于主持人由谁担任,在讨论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地方认为,针对申诉案件的特点,由复查案件承办人担任主持人就可以了,尤其是公开答复没有必要规定的太复杂;有的地方认为,不应当由复查案件承办人担任,由于复查案件承办人通过阅卷、调查会对案件产生倾向性意见,其担任主持人可能起诱导作用,有失公平。为了体现程序公正,保证办案质量,可由级别高的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检察长担任;有的地方建议,由接受邀请的人员担任主持人,他们的地位更加超脱,更能体现程序公正。经反复研究确定,主持人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指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确定由复查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担任,也可以从听证员中选任一人担任。
(七)关于案件承办人
根据《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案件承办人,不仅指复查案件承办人,而且包括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原案承办人,是指作出诉讼终结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正在复查的案件承办人。在公开审查活动中,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阐明复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八)关于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虽然没有专条加以规定,但在不同条款中有所体现,归纳起来,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申请受邀人员回避;阐述申诉理由和依据;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在法定范围内,与原案其他当事人协商、和解等。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法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或者提问;如实回答提问,客观陈述事实;不得吵闹、侮辱、谩骂他人;听从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纪律等。《规定》在参加人员中增加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主要考虑申诉案件的复查活动和结论涉及原案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原案其他当事人主要是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等原案被处理人。在被害人申诉的案件中,原案被处理人应当参加公开审查活动,并享有与申诉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