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公开审查遵循的原则
根据《规定》第三条,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公开、公正;二是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三是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四是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依法、公开、公正是公开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推行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是公开审查的根本目的,通过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原司法结论存在的错误,并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对申诉人进行司法救济,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权威是执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在公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正确的司法结论依法予以维持,能够有效地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公开审查应当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支出和负担,遵循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加人原则。
针对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难度较大的特点,公开审查要倡导法、理、情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在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应当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
(三)关于公开审查的形式
根据《规定》第四条,公开审查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听证是较为正式的公开审查形式,其他形式是较为简便的公开审查形式,是公开听证形式的有效补充。完整的公开审查程序就是公开听证程序,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可以是公开听证的某个环节,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作为单独的程序进行,以便简洁、高效办理案件。公开答复是公开案件的办理结果,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试行规定》只对公开听证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他形式在当时条件下未能明确。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是近年来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简便易行的公开审查方式,将这些公开审查方式上升为规范,予以明确规定,能够更好地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公开审查活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为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效果,对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审查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审查形式并用。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公开审查的方式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