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务求实效。始终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积极探索刑事申诉公开办案机制,让当事人参与其中,请第三方见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从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始终围绕繁简适度,便于操作的原则,对于达成共识的问题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对于尚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的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鼓励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发挥能动性。《规定》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适用
(一)关于公开审查的案件类型
根据《规定》第二条,公开审查适用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该类案件指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及其他刑事处理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案件。关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是否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修改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申诉案件的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对此类案件开展过公开审查活动,个别地方还请法官参加公开审查活动,共同做息诉罢访工作,效果良好。但是,经认真研究认为,此类案件不宜进行公开审查,主要理由是: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复查后认为有错误可能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再审后决定是否改判,检察机关没有最终决定权。如果在检察环节进行公开审查,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不利于申诉案件的彻底化解。所以,《规定》作出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