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理解与适用
尹伊君;刘小青;陈雪芬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理解;适用
【全文】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公开审查的参加人员及责任、公开审查的准备、公开审查的程序等内容,在总则中明确了适用公开审查的案件类型、遵循的原则、公开审查的形式和案件范围,进一步丰富了公开审查内容,规范了公开审查程序。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2000年5月,高检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证明,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是申诉案件息诉罢访的有效方式。《试行规定》施行以来,通过适用公开审查程序,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和息诉率都得到提高,案件复查的效果得到明显增强,同时,也在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但是,近年来,《试行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有: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而当时只对听证会一种形式作了具体规定,方式过窄;听证程序运作复杂,不可预见因素多,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公开审查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方面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为此,高检院启动了对《试行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在全面总结十余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审查活动的经验教训,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经高检院检委会审议通过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