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犯罪手段大多为犯罪人利用微信邀请被害人见面,随后在与被害人的见面过程中实施犯罪。但是也有特殊情况,那就是通过发送图片等多媒体的形式实施犯罪。例如在敲诈勒索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事前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获取被害人的私照,然后利用私照威胁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获取钱财。
4、犯罪案件类型以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案件为主,存在部分强奸等侵害人身权利型案件,但是值得警惕的是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数量有上升的趋势,特别是针对年轻女性的强奸犯罪。
5、犯罪地点多为宾馆房间等较为隐蔽、较为偏僻的区域空间。这些区域空间为犯罪人更好的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
6、犯罪特征具有成本低、风险小、成功率高的特点。犯罪人只要在微信上花言巧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将被害人邀请出来见面,就可以伺机实施犯罪行为,且可以犯罪的对象数量多。相对于其他犯罪来看,微信犯罪成本较低。因为在微信上,犯罪人可以使用化名等方式方法,实施犯罪后也不容易或者说很难被发现,犯罪的风险小,公安机关也很难破案。再加上被害人缺少防范意识。因此,微信犯罪的成功率较高。
7、以单独犯罪为主,但是共同犯罪会有所体现。从发生的案件来看,微信犯罪主要以个人单独作案为主,但是以微信为手段的共同犯罪团伙正在形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协作功能将会发生作用。例如在抢劫案件中,女性犯罪人实施邀请男性被害人在宾馆见面。在见面后,其他犯罪人进入宾馆对男性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因此,对这类共同犯罪值得警惕。
二、微信犯罪的防控
作为一种颇富生命力的新型传媒载体,对微信进行科学人性的引导与合法的规制,可以在“陌生人社会”的今天,逐渐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将人性的温暖回归社会,进而推进社会的和谐大发展。可以说,微信之所以得以盛行,是科技来源于人性关怀体现,但是微信不是罪魁祸首。因此,对微信犯罪的防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时候首位。合法合理地使用微信,不要随意公开自己的状态及外出旅行的信息。对微信平台的好友名单要谨慎过滤,不轻易接受所谓“好友”的见面邀请,见面时多个心眼。
2、对微信的监管要给力。根据微信的特点,各部门都切实承担起明确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微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微信用户黑名单,可以终身禁止实施微信犯罪的用户使用微信,并及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应根据微信犯罪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微信用户注意微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