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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不过,与“事实上的损害”一样,联邦法院对于分权原则在决定是否给予纳税人诉讼资格的问题上也不是完全统一的。当联邦纳税人在联邦法院起诉国家政策时,法院可能会以分权原则为由否定其诉讼资格,但当州和市纳税人把联邦行政官员列为被告时,其诉讼资格又有可能被认可,以至于试图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诉讼资格的学者认为,没有理由认为只有在联邦纳税人作为原告的情况下分权原则才是个问题,为了避免联邦司法权对联邦行政权的干预,法官应当否定那些挑战与原告个人身份无关的国家政策的纳税人诉讼资格。[15]


  

  (三)联邦主义


  

  联邦主义是一种认为应当在不同级次的政府实体之间实行分权,以提供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福利的理论和制度,[16]它在限定联邦司法权方面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过去的十几年中,联邦主义在最高法院作出有关裁定中一直发挥着显著的作用。伴随着“各州权利”观念的复兴,法院已把《宪法》第11条修正案作为阻止纳税人将州相关行为起诉至联邦法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SeminoleTribe v.Florida[17]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宪法在授予联邦司法权时,并没有包含未经同意而审理个人将州列为被告的案件的权力。


  

  同样需要提及的是,最高法院从来没有明确地在州和市纳税人诉讼中表达过对联邦主义的关注,但一些次级联邦法院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一位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争辩说,认可州和市纳税人的诉讼资格至少会导致一个严重的联邦主义问题:将允许联邦法院在没有具体、明确的损害的情况下撤销各州的行为。除了哥伦比亚特区以外的任何一个市的纳税人诉讼,都至少存在同样的问题。事实上,各州是联邦主义明确保护的实体,但因各市是各州赖以行使主权的组成部分,对市政官员的干预也就无异于对各州政府官员的侵扰。[18]


  

  可以看出,在是否给予联邦纳税人诉讼资格的问题上,最高法院会综合考虑事实上的损害、宪法上的分权原则和联邦主义等三个因素,但在原告是州或市纳税人时,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实践中法院处理方法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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