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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在Frothingham v.Mellon案之后,“事实上的损害”的概念开始在联邦法院决定是否给予原告资格的过程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联邦法院认为,联邦政府的支出行为对纳税人的损害是微小、遥远的,实际上,纳税人没有受到真正的损害,因此,除了在极其严格和特殊的情况下,联邦纳税人几乎没有原告资格。


  

  在一些学者看来,这种严格而特殊的情况是限于Flast v.Cohen[8]案的情形。[9]1968年,最高法院受理了Flast v.Cohen案。原告Flast挑战的是1965年联邦教育法案,该法案授权健康、教育和福利部(HEW)向那些帮助穷人接受教育的州和地方拨款。Flast争辩说,健康、教育和福利部向宗教学校拨款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关于禁止建立国教的规定。最高法院把Frothingham v.Mellon案的判决解释为对纳税人诉讼一个宽泛但非完全的禁止。


  

  为了区分Frothingham v.Mellon案和Flast v.Cohen案,最高法院给出了判定原告是否具有纳税人诉讼资格的标准:(1)纳税人挑战的必须是《宪法》第1条第8款授权的国会行为,该条文允许为了公共福利进行征税和开支;(2)纳税人必须认为支出决定违反了《宪法》第1条第8款对国会权力明确的限制——例如禁止建立国教的条款。然而,在“事实上的损害”与纳税人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关系这一问题上,联邦法院却没有一个一以贯之的观点。当州或市的纳税人向联邦法院提起纳税人诉讼时,一些法院运用前述理论来否定原告的资格,但也有很多法院较为灵活和宽松地给予了纳税人的原告资格。后者认为,州或市的纳税人与当地的预算支出之间具有更大的利害关系,他们质疑的是当地立法机构而不是遥远的联邦立法机构的行为,因此,这些联邦法院认为州或市的纳税人更符合事实上的损害的标准,并有可能得到适当的司法判决。


  

  (二)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至少通过三个判例在判定原告是否具有联邦纳税人诉讼资格上发挥作用。第一个判例是Schlesinger v.Reservists Committee to Stop theWar,[10]原告挑战国会议员同时具有军职身份,违反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原则,并争辩说《宪法》第1条第5款禁止个人同时从立法和行政机构领取薪金;[11]第二个判例是United States v.Richardson,[12]原告要求国会公布在越战期间政府对中央情报局(CIA)的支出预算,从而实现司法权对包括外交、军事领域在内的行政权的行使实施审查。但是在这两个判例中,法院却没有支持原告关于权利分离的主张,并拒绝给予纳税人诉讼资格,因为反之将会导致“受禁止的政府”或者使政府结构转变为“雅典式的民主或新英格兰城镇会议制,继而通过联邦法院诉讼的方式对政府进行监督”,也就在实质上取消了行政权;[13]第三个判例是Valley Forge ChristianCollege v.Americans United for Separation of Churchand State,Inc.,[14]原告争辩说健康、教育和福利部(HEW)把财产转移给宗教学院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中关于禁止建立国教的规定,法院认为,给予原告诉讼资格将会改变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两个同等重要的国家肢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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