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李炎
【摘要】事实上的损害、分权原则和联邦主义是影响美国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的三个主要因素。尽管一直没有形成系统而完整的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理论,而且美国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但在我国当前对纳税人诉讼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方兴未艾的情境下,深入分析影响美国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的主要因素,对于构建我国纳税人诉讼,尤其是作为其前提的原告资格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纳税人诉讼;原告资格;影响因素;启示
【全文】
一、引言
纳税人提起诉讼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就自己的纳税问题提出异议,二是挑战政府的支出行为,前者是作为一般行政诉讼之一的税务行政诉讼,后者则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纳税人诉讼,即纳税人请求法院对政府违法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纳税人诉讼在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展得相当普遍,[1]其对于保证公共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保障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从而全面、完整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2]
在我国,被称为开启纳税人诉讼先河的是“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案”。2006年4月3日,原告蒋石林(湖南省常宁市农民)向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诉称,2005年被告(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超出预算,不通过正规的采购程序,违法使用国家资金自行购买两辆高级小轿车。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国家法定的财政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定程序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税款,违反了《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侵害了国家有关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2006年1月28日,原告通过特快专递要求被告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给原告答复,被告没有改正处理,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于是,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2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06年4月3日签收了诉状,4月10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理由是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依法提出上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