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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司法拍卖中的实现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司法拍卖中的实现


潘勇锋


【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司法拍卖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了数种法定优先购买权,使符合特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在特定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财产。[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即为其中之一。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享有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但该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却一直不明确。直至公司法于2005年10月修订后,才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条件以及行使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然而,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买卖,拍卖作为法律特别规定的财产处置方式,本质上要求对所有竞买人平等对待,依“价高者得”规则确定买受人,这就与优先购买权存在天然的矛盾。拍卖程序中是否允许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如何实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2]尤其司法拍卖因其不同于一般拍卖的特殊性,在这一问题上就存在更大的争议。下面一则案例是曾引起证券市场广泛关注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时基金”)股权拍卖变价案,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制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一个典型案例。


  

  博时基金是中国内地首批成立的基金公司之一,也是首只获得社保基金管理资格的公司。据统计,博时基金2006年盈利达到1.55亿元,名列各基金公司第一名,截至2007年第三季度,资金总管理规模超过2500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规模高达2108.88亿元,位列所有基金之首,还管理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理财资金。博时基金股权结构为: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信托”)出资4800万元控股48%,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参股25%,招商证券参股25%,广厦建设集团参股2%。后因控股股东金信信托停业清算,需将其持有的48%的博时基金股份全部拍卖。拍卖公告中载明,博时基金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通知其他股东到场。金信信托持有的博时基金48%的股权于2007年12月26日整体拍卖。拍卖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首先在公众竞拍人之间进行竞拍。博时基金48%股权起拍价为28亿元,然后以每次5000万元的幅度加价,很快便达到32亿。这一价格每股平均近66元,创下了当时中国基金公司股权转让的最高单价。后又经过多轮竞价,公众竞拍人最后出价达45.6亿元。出现最高应价后,在优先购买权人即原有股东与公众竞拍人之间又进行了第二轮竞拍。博时基金原股东招商证券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参加了拍卖会,其中招商证券与公众竞拍人从45.6亿元开始,展开了多轮激烈的竞争。最终,招商证券以63.2亿元竞得博时基金48%的股权,这一成交价格每股平均单价超过125元,再次创下了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在股权转让方面的最高单价及最高金额的记录。[3]


  

  本文就以博时基金股权拍卖变价为引,探讨司法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问题。


  

  二、司法拍卖程序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拍卖起源于古代奴隶社会,史料中最早关于拍卖的文字记载产生于公元前500年,来自古希腊史学家希罗多德所著《历史》一书中的记述,而我国清代的敦煌文献中也曾有过寺院中比丘“拍卖袈裟”的记载。现代所谓拍卖,又称竞买,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4]美国经济学家麦卡菲认为:“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此市场状态在市场参入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这种变价方式能够通过程序运作最大限度地实现标的物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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