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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讼息争”还是“依法办事”

  

  面对乡土社会内部数量庞大的田地争端、亲属纠葛或者小额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国传统法律所采取的态度是务实而开明的,甚至是温情脉脉的。首先,它允许当事的主体自主的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争议的双方可以灵活采用相互和解、找人撮合或者对簿公堂等等方式,并且法律从来都没有因为所涉纠纷的细小琐碎而对案件持有成见,“法庭”的大门始终对民众敞开,事实也充分证明相当多的老百姓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其次,即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选择族长说和、行会协调或者私下和解等表面上看来“非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法律仍然对问题的处理进行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最终争端的化解依然是“依法进行”的。这种影响体现为两个层面:第一,上述非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时所依据的标准(比如道德、风俗、族规等)与法律的精神是暗合的,这些社会规范与法律彼此连通、互为表里,它们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法律对它们效力的认可,所以虽然表面上看没有适用法律,但是事实上法律依然在发挥实效;第二,法律作为国家的正式制度,是对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保障和兜底,也就是说一旦当事人在其他的纠纷解决模式下有可能遭受利益损失时,他可以随时中断已进行的程序转而诉诸法律。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因为国家法律随时提供的这样一种预期的保障,才使得调解或者私和等形式的纠纷解决在实质上不会偏离法律太远。


  

  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源自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是普通人生产和生活的反映,反过来也要为广大的民众提供服务,因此它是寻常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法律有自己的制度设计、条文规范,也有其背后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它确实代表了国家的强权,但是它同时还体现着社会的道德伦理。没有脱离人民群众的生活而孤立产生的样板法典,也不会存在老百姓的生活安定平和而法律却血腥暴虐的冲突状态。社会大众的生产生活实践是丰富多彩的,这就决定了法律的形态也应该是与之相匹配的。平常百姓之间家长里短的小问题的解决也体现了法律的力量,人们在生活实践中以自己的方式“依法办事”,并非一涉及田宅细事就会只讲关系、不讲原则,有情无法、强迫调停;也不是说法律平日里就威严残酷、高高在上令普通百姓望而却步。所以在古代民众的生活中,法律并非“置而不用”的威慑工具,它和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理性的维度与中国的特色


  

  近代以来,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培育出的现代法律文明(尤其是大陆法系法学)崇尚严谨的形式逻辑,注重法律体系自身的严整与规范,具备了形式主义高度的理性特征。经过一百多年特别是最近几十年系统的大陆法系法学理论的教育,近代西方这套法律制度框架,似乎已经成为我们心中唯一标准的法律模型。我们自觉不自觉地用这套法律的理念、逻辑、规则甚至缺陷来衡量除此之外的一切法律形式,包括我们自己曾经拥有的法律传统。于是很自然、也很容易发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在各个方面暴露出的种种所谓“顽疾”,连篇累牍,甚至罄竹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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