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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讼息争”还是“依法办事”

“厌讼息争”还是“依法办事”


张鸿浩


【关键词】“厌讼息争”;“依法办事”
【全文】
  

  对一种误解的拨正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古代中国是一个不太讲求法制的社会,除非发生了人命大案非要动用刑法,普通的生活纠纷、田宅细事人们不会去衙门告状,也不会考虑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长期以来,人们对古代法律和社会所持有的“无讼”甚至是“贱讼”的印象。在这种印象“塑造”的理想的争议解决模式里,对于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法律似乎成了一种束之高阁的危险品,非到万不得已不该轻易动用。好像当时的法律与人们的道德理想、伦理秩序之间充满了紧张与敌对,人们畏惧法律、摒弃法律,共同在心照不宣地排斥法律。难道法律真的那么可怕吗?对于市井布衣的家长里短,法律真就那么高不可攀吗?


  

  事实上面对各种民事纠纷,古代人有很多处理方式,历史流传下来的许多地方档案和基层衙门的诉讼记录,为我们勾勒出千百年前中国的平民百姓处理日常纠纷的原貌。


  

  有学者对清代史料中地处不同区域的三个县的档案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在选取的特定时期的六百多个日常民事纠纷中,有超过一半的争议当事人主动启动了诉讼程序来解决矛盾,这当中绝大多数最终都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一旦起诉被正式受理,司法官员便会严格依据《大清律》和当时的“例”,作出对错分明的判决,整个过程中主审官员不会主动进行调解,也几乎不会因为道德情感等因素而改变审判的进程。另外的那些未经诉讼程序而解决的纠纷中,当事人大多选择在当地德高望重或者较有信用的中间人的调解下解决问题。但调解并不是无原则的进行,当事人的妥协和居中人的斡旋以法律为底线,同时调解等方式的选取并不排斥诉讼的重新提起。所以说虽然这部分纠纷未被纳入法律的程序,但是它们的解决进程却一直受到法律的影响。


  

  中国本土的“依法办事”模式


  

  从以上内容不难发现,古代的人们其实有很多方法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纠纷矛盾,这其中诉讼是一种很普通也很常用手段。“无讼”与“不争”体现了人们的理想,也可以说它是一种道德上的追求,但这并没有影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发挥,理想的追求和实际问题的解决其实是并行不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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