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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税立法应对资源环境问题

  

  第四,立法进程。环境税立法应采用渐进式思路,逐步从“探索立法阶段”过渡到“全面立法阶段”。可先在一些环境破坏较为严重,且易于调控的领域开征环境税。比如,二氧化碳、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的排放领域。在试点区域选择上,应采用差异性标准,既要选择一些发达区域,也要选择一些欠发达区域,还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适中的区域,这样才有助于检验环境税是否具有普适性。等试点完成以后,应全面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力争短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境税。


  

  进行正确的税收定位


  

  环境税不同于一般的税收,它是生态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征收目的不是为了纯粹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是用于解决棘手的环境问题。在进行环境税立法时,一定要准确定位环境税,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环境税的调控作用。立法上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在征收环境税的同时,应减免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消费税、排污费等相关税费,抑或给予单位和个人相应补贴,并用这些来源于环境税的收入补偿减免的税费或发放的补贴,确保企业和个人所承担的税负水平没有实质性增加。


  

  确立恰当的税收类型


  

  环境保护所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不仅涉及污染防治领域、资源能源利用领域,也涉及生态建设领域。为了有效地发挥环境税的调控效果,我国可以征收如下类型的环境税:


  

  第一,排污税。排污税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设立,针对噪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垃圾、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者征收。


  

  第二,能源税。能源税依据“有偿使用原则”设立,针对汽油、天然气、酒精等能源,以及电力、核能等能量的消费者征收。


  

  第三,资源税。资源税依据“有偿使用原则”设立,针对矿藏、淡水、森林、渔业资源以及相关资源制品的开采利用者征收。


  

  第四,交通环保税。交通环保税依据“有偿使用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设置,针对交通工具购置者、消费者或使用者等征收。


  

  第五,生态改良税。这类税收依据“受益者补偿原则”设置,针对改良生态环境的直接受益者征收。


  

  第六,生态损害恢复税。这类税收依据“破坏者恢复原则”设置,针对有害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征收。


  

  运用灵活的税收政策


  

  为了有效地发挥环境税的调控效果,在运用一般性税收政策的同时,还要运用重税、减税、免税等特殊性税收政策。对于稀缺或国家限量开发的自然资源、高污染的能源产品、大排量的交通工具、高耗能或重污染的产业等,应征收重税,最大程度地发挥环境税收的抑制作用。相反,对于国家鼓励开采的资源、新能源、清洁能源产业及产品、低排量的交通工具、新兴环保产业等,可以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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