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税立法应对资源环境问题
曹明德;毛涛
【关键词】环境税立法;资源环境
【全文】
环境税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改善和资源、能源可持续利用之目的,在污染防治、能源与资源利用、生态建设等领域所征收的直接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定位的税收的统称。环境税是各国在环保保护领域普遍使用的一种市场工具和经济激励机制,它可以有效地改变过去无偿使用环境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做法,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之中。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现象较为严重。国家在进行环境治理时,主要运用环境标准、环境许可、总量控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制措施。尽管行政管制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是存在着管理者被捕获现象,即政府失灵。它不仅表现为行政管制的成本高和效率低,还表现为其实施效果较差。为了应对行政管制失灵现象,应进行环境管制措施革新,广泛运用税、费等经济管制措施,以及自愿报告、公私合作等社会管制措施。其中,税收的经济激励效果最为明显,且易于实施,应成为国内立法之首选。
近年来,我国较为关注环境税立法问题。如,201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为了应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问题,应“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所谓的激励机制应包括环境税在内。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环境税收立法。
确立科学的立法思路
在立法思路确立上,要重点关注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进程四方面的问题。
第一,立法理念。理念是立法的灵魂,只有确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才能有效地指导立法实践。在进行环境税立法时,应以可持续发展观作为根本的立法理念,用这一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观作为立法指导,借助于环境税来推动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变革。
第二,立法目的。我国的环境税立法应摒弃经济优先的价值导向,注重环境税收的公益性,确立生态优先的立法目的,使环境税真正成为“源于环保,用于环保”的税收。
第三,立法原则。为了使环境税发挥节能减排功能的同时,又不对社会、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应以负面影响最小化原则(立法应当把对社会、经济以及纳税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化)、公平与效率相协调原则(立法在关注实现环境公平目标的同时,还应关注其经济性,使立法能以最小的经济投入而达到最大的环境保护功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原则(国家在制定通行全国的环境税收立法时,应注意地方生态环境的差异性)、低收入群体特殊保护原则(立法应特别保护低收入群体,通过税收减免政策,切实减少税收对于低收入群体的不利影响)等作为指导环境税收立法的基本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