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遏制毒品犯罪的政策思量

  

  吸毒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毒品犯罪在一国领域内的增长,总是有其特定的国际、历史和现实原因的,而国内吸食、注射者的猛增,则是刺激毒品走私、制造、贩运及黑市交易日益猖獗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要控制毒品犯罪(尤其是控制毒品销售),打击毒品的消费活动则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如何惩治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问题上,我国学者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虽然,现行刑法并没有将这类行为纳入犯罪,但理论纷争一直持续不断。有学者认为,全面禁毒是我国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所采取的一贯立场,对毒品应严厉制裁以控制其泛滥。刑法已将为吸食、注射毒品者提供毒品和吸用毒品场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355条和第354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也列为犯罪,就会失去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统一,也有悖全面禁毒的思想。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和禁毒法规,多数国家都把吸用毒品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保安处分措施,故从反毒国际合作的角度来看,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也有助于国际社会的反毒品合作,促进全面扫毒。不过,更多的学者对刑法持肯定态度,认为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对它们应当主要依靠加强强制治疗和矫正措施的方法去予以解决。


  

  依笔者之见,控制毒品蔓延是一项长期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根据国外反毒斗争的经验,如果仅仅依靠单一的重罚措施,并不是解决毒品问题的根本路径,应当对涉毒人员实行严格但又有针对性的政策,真正做到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禁毒必须明确重点,不能平均使力,否则,就会分散原本就极其有限的惩治力量,偏离打击重心。应当注意到,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等活动,对毒品泛滥有着直接的影响,理应坚决按照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严惩不贷,而对吸食、注射毒品者,则应重在戒毒、治疗和帮教,并附之以必要的处罚,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吸毒的严重危害,及早醒悟,真正摆脱毒瘾的控制。应当看到,吸毒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着国内毒品的消费市场,但其形成的原因却十分复杂,而且,我国吸毒人员在短时期内之所以出现迅速增长的势头,也与对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等活动的控制不力,致使境外毒品大量非法涌入、黑市交易日趋频繁的状况有关。所以,从毒品流入到吸毒者增多,再从吸毒者增多到毒品泛滥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而我们如果要真正达到全面控制毒品蔓延的目的,就必须堵住毒源、截断毒流、消除毒害。只有“三管齐下”,才有可能取得禁毒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不将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是对其放任自流,只要我们按照刑法规定,在坚决打击贩卖、严控毒品流入的同时,对吸食、注射毒品者予以教育、矫治,毒品在我国一些地区的泛滥、蔓延现象,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