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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阻止被害人报警如何认定

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阻止被害人报警如何认定


杨白辉


【关键词】入室盗窃;被害人
【全文】
  

  案情简介:张某潜入小区内李某家盗窃,尚未得手即被回家的李某发现并当场抓住,由于李某比较强壮,张某无法挣脱。李某掏出手机准备拨打110报警。张某见状,伸手打掉李某的手机。李某再次拿起手机准备报警,张某再次将手机打掉,如此反复几次。最终,张某被警方抓获。


  

  评析意见:关于张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盗窃被发现后,阻止被害人报警是为了抗拒抓捕,而且在阻止被害人报警时采用了暴力手段(打掉被害人的手机),因此构成转化型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但这种暴力远远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因此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现行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有关抢劫罪转化形态的立法规定,学界又称之为事后抢劫、准抢劫或转化型抢劫。本案的关键在于:张某盗窃被发现后阻止他人报警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笔者认为,关于转化型抢劫,首先需要明确以下三个点:


  

  一、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与抢劫罪中的“暴力”程度相当


  

  抢劫罪是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法益的犯罪。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相比,主要区别在于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的顺序不同而已。普通抢劫罪中,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因此,转化型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应相当于抢劫罪中暴力的程度,即必须是针对被害人实施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实际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实施了挣脱、推搡等轻微的暴力行为,没有直接故意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并未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就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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