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和公民参与

  

  其一,积极倡导民意调查。这是满足刑事政策制定科学性的必要保障。在理论上,刑事政策科学注重的是发现规律和预测可能性。换言之,刑事政策科学的要求是客观性,它要解决的是真与假的问题,或者说是主观如何符合客观的问题。那么,科学的刑事政策确立,必须要建立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即一般注重观察、调查、描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假说或命题,然后再用事实进行验证或检验。事实上,美国《独立宣言》中的那段“不言而喻的真理”,恰恰并不是不言而喻的,而是需要详细证明的。要实现这一目标,在刑事政策制定之前,就要对一个国家的国情民意有一个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民众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法等的期待和态度,了解民众对国家刑事政策未来发展的预期,了解民众对当前犯罪情势及其治理对策的态度。从理论上分析,建立民意调查制度不仅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需要,而且是加强政府服务和政策制定的需要。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政府的重大政策出台前都要进行民意调查,以保证政策符合民意。至少,通过民意调查,还可以宣传政府的政策,获取国民的理解和支持,掌握民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程度。[29]


  

  当然,在民意调查制度的设计上,我们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大致有三:(1)实现民意调查的政府化与非政府化结合。当前中国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也会涉及民意调查,不过大多是以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的,并且主要以官方的形式进行,这就造成了民众对这些民意调查的疏远,从而影响了决策之前的民意调查的效果,使得这种民意调查形同虚设。其实,非政府化的民意调查更能给民众一个畅所欲言的机会,也更容易收集到来自不同阶层的声音,从而使这种民意调查更加符合民众呼声这一客观真实,增强了民意调查的影响力和制约性。(2)重视网络民意调查。网络作为一种民意表达的有效场域,已经在公共决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对刑事政策的影响也不例外。与传统的民意调查模式相比,民众在网络上表达对刑事政策制定的态度,一般涉及人数众多,也相对更为真实,网络作为一种虚拟空间正在发生着比真实场域更为强大的影响力,因此剔除非理性因素的网络民意,也应引起决策者的重视。(3)合理评价民意对政策的影响。不同的民众对待犯罪的态度不同,不同的民众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场域下对待犯罪的态度不同。以许霆案为例加以分析,许霆的父亲一直坚信自己的儿子无罪,被取款的银行则认为应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社会民众则对本案的态度不一。同样的案件、同样的事实,不同的人态度迥异。这表明,民意调查得来的结论具有主观性。那么我们应如何理性评价民意调查呢?笔者认为,那种以民意具有虚假性、主观性而排除民意的做法是要坚决反对的,但在评估民意时应坚守如下四个标准:一是合规律性,即具有实现的可能性;二是合目的性,即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真正需要;三是可接受性,即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偏好;四是可相容性,即能够与其他人或群体的价值需要相容,或能够与其他价值特别是反映基本需要的那些基本价值相容。[30]


  

  其二,建立政策听证制度。即在刑事政策制定之前,以听证的方式,让不同的社会主体发表对这一刑事政策的看法,然后政策制定主体再集思广义,作出决策。比如说,在“严打”政策出来之前,如何定位“严打”政策,“严打”什么犯罪,“严打”的边界是什么,“严打”的司法程序如何规划,等等,都可以听取民众的意见。就刑事政策听证制度的建构而言,我们需要明确如下几个问题:(1)刑事政策听证的主体,应包括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各个阶层的民众、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代表,并尽可能达致广泛;(2)刑事政策听证的内容应包括即将要颁布实行的刑事政策,或对原有刑事政策的补充、修正等;(3)刑事政策听证应成为刑事政策制定前的必经程序,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这种刑事政策听证的相关程序。


  

  (二)刑事政策实施中的公民参与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是一种为了实现政策目标,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容转化为现实的刑事立法或司法操作的具体行动。归纳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中的公民参与包括犯罪预防意义上的公民参与、刑事司法意义上的公民参与和刑罚执行意义上的公民参与三个层面。


  

  1.犯罪预防意义上的公民参与


  

  以民间力量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首要目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就提出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建立防护队、防盗队等居民组织来预防犯罪,形成了诸如“枫桥经验”这样的民间社会抗制犯罪的典范。[32]1983年8月,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宣传提纲》中强调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但又指出要综合运用行政、教育、感化等手段,从而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1986年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上就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根本的方法是走群众路线。不能只靠哪一个部门,而是要靠全党全社会;不能只用哪一种方法,而是要用千百种方法;不能只抓一阵子,而是要长期坚持。”尽管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民间力量,但随着严打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新中国第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以及司法机关的重新建立,犯罪控制的重任由国家垄断。这一民间力量与刑事政策实施疏远的现状直到2001年以后才有根本改观。2001年4月2日至3日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提出:“不把群众发动起来,仅仅依靠专门机关的力量,要搞好社会治安是很难的。”同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重申要“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起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2004年12月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再次重申“要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有效动员和整合各种群防群治力量,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组织起来,形成人人参与的群众安全防范工作格局”。这就开启了公民参与犯罪预防的新篇章。归纳而言,公民参与犯罪预防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


  

  其一,社区警务。社区警务源自于美国,美国的社区警务有很长的历史,在实践中发展出了一些以带有社区特点的警务项目,如社区巡逻、社区犯罪预防、社区警务信息交流、社区社会控制等等。社区警务的目标,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为了改善社区与警察的关系,而应当是以社区的安全和秩序维护为基本导向的,即通过警务和社区活动预防各种犯罪,保障社区的安全和有序。在社区警务中,社区居民是关键,他们可以协助警察维护社区的秩序,可以建立自己社区的环境安全标准以强化社区的控制力。对于严重突出的无序问题,社区警务借助严厉的秩序维护警务等项目来尽快清除。[33]目前我国社区警务建设已经开展多年,但不仅口号多、内容少、方法单一,[34]而且不少地方警务室的实际运行状况存在“空巢”状态,即“只挂牌,不营业”,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35]因而,作为公民参与犯罪预防的最主要模式,中国的社区警务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二,治安联防。治安联防是以城镇街道社区居民同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共同参加的群众性区域联防组织。治安联防制度始于治安联防队伍的诞生,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与国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相伴而生,1986年公安部治安局下发了《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关于继续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的请示》。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治安联防队伍的发展和壮大。治保委员会与治安联防队就是实现治安联防的两个基本组织。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70年代末,治保委员会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后被治安联防队代替。自20世纪70年代,治安联防队逐步在一些市区、城镇建立,一般由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市郊结合部农村生产队等有关方面,以“出人”为主要形式而组建的。尽管治安联防存在着诸多不足,如滥用治安处罚权,但其作为一类重要的辅警形式,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警力上的不足,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36]因而是公民参与犯罪预防的重要形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