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和公民参与
姜涛
【摘要】公众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刑事政策、刑事法律体系和刑事法律实践的一切活动。作为一个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过程,公民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有其法律、理论与现实依据,并具有重要的纠偏、保障和沟通功能。而公民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复杂体系,主要关涉公民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两大组成部分,前者要求倡导民意调查和建立政策听证制度,后者则包括犯罪预防意义上的社区警务、邻里守望等措施,刑事司法意义上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和人格调查等制度,以及刑罚执行意义上的社区矫正等。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公民参与;刑事和解;人格调查;社区矫正
【全文】
公民积极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缺乏这种民间维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很有可能被利益集团所驱使。在犯罪防控上,中国已经进入刑事政策时代,“乌纱帽”不应漠视“赛先生”,刑事政策正好给政府、公众和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提供了一个共商政策大计并将理论和实践密切结合起来的大框架,这是刑事政策走向科学化和政策民主化的新的生长点。由此决定,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为一个完整的、连续的过程,是国家行使公权力以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同时,刑事政策过程不仅是一个关系政策是否科学的认识过程,更是一个关系社会利益如何在公民[1]参与之下合理分配的过程。因此,刑事政策过程(如同其他公共权力行为一样)始终面临着如何获取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压力,使刑事政策目标能够在获得更多认同的状态下得以有效实现。从理论上分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政府以公权力为支撑,对刑法中的罪刑关系,以及可动用的刑事司法资源进行的权威性分配。简言之,是以公权力对刑事法体系和刑事法资源的分配过程中的弊害的调控策略。然而,这种以公权力为根基进行的分配,如果不能给予公民参与以适当的空间和渠道,则可能会损害到民众的权利和自由,从而引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信任危机。于是问题来了:公民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的依据何在?公民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的功能如何定位?进而公民应如何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这都是我们在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应该予以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公民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的依据
当今时代是一个刑事政策时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被制度化地实施,切实发挥作用。为了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有相应的政策实施的组织体系。一般而言,这种组织体系并不局限于国家机关,也需要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实际是官方与民间的合作系统。因此,公民参与刑事政策自然有其依据。论证公民参与刑事政策的依据,目的在于为公民参与刑事政策过程提供正当性支撑,这种支撑显然又不局限于法律对此的规定,而是向前延伸,拓展到了现实基础和理论层面。
(一)公民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的法律依据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模式体现在官方与民间的关系上,或者说官方与民间的关系再上升一个层次就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模式。当然,这种关系首先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等体现出来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直把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个人权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在宪法上,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在我国,通过宪法的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我国也已经批准和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此条约第1条即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既然公民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既然刑事政策是一种公权力,具有政治的属性,那么,公民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自然有法可依。
不仅如此,最近十年来,我们不但重新定位了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在宪法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且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揭开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我们不仅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其科学内涵,而且要在实践中全面贯彻实施,使其得到切实遵行。虽然这些措施涉及多个领域,但也会有一些基本的理路。在刑事政策的视域下,就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政策要进一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实施;(2)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刑事政策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定、实施和评估各个环节之中;(3)要创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策实施氛围,使其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这就不仅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当家做主地位,而且更加全面地提供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法律依据。在刑事政策过程中,如还把“尊重与保障人权”一再当作口号喊,已就不再适宜了。更加需要的是行动!
此外,最高司法机关一系列的文件与刑事立法也对公民参与刑事政策实施作了规定,这主要有:(1)强化警民合作,推行社区警务。与社区建设相呼应,2001年以来,中国公安部陆续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社区警务工作的规章,并提出了在2004年以前,全面实施社区警务的战略。社区警务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20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风靡全球警界,对各国警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社区警务是社会居民在警察带领、指导、支持下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方式,充分研究社区问题;开采社区资源;改造社区环境,强化自卫互助;以全面系统、长效维持社区公共安全的思想、活动和方式方法体系的统称。其实质就是要求警察立足于社区,积极开展各项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社区群众,实行警民合作,不断增强社区民众参与社区各项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2)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并实现了立法化。2003年,我国率先在六个省(市)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后来范围逐步扩大,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生逢其时,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覆盖全国各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0多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0多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30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1%。[2]《刑法修正案(八)》则实现了社区矫正的立法化,即规定分别对判处缓刑、实行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3)实行刑事和解,重视被害恢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指出:“重视发挥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当事人双方充分交流、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有助于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双方仇怨,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应当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并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效力。这些都为公民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提供了规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