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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对胎儿的人权保护问题出在哪里?

  

  可能有人反对,你这是故意断句,从而形成一个新判断。那么好,我们就“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句进行分析。这也是一个判断句对吧!如果对,我们就进行分析。首先说,这个判断的主项是“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对不对?因为立法者专门点了一个逗号,防止你误解,“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是修饰“具有”的。如果肯定这一点,那么我们来看,公民是中心词,这个没有异议吧!接下来我们说,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这个概念是修饰公民这个中心词的。这就说明它是定语,对不对?如果对,那么定语是修饰、限定、说明中心词的。那么根据“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这个概念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出,这是限定一段时间。这样,我们就可以改成一般的定语方式。于是“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这个概念,便等同于“出生后到死亡前的公民”这个概念,对不对?如果对,那么法律的那句话,是不是可以改成“出生后到死亡前的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既然公民前面有了限定语,是不是说明这里的公民在时间上被限定了。既然有段时间被限定,是不是说本判断没有断定公民全部的生命时间。那么是不是这个判断句又可以改成公民有时(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判断的主项就从公民,转换成公民的时间。公民有时,是不是在生命时间的角度说,是某段时间具有某种属性。这样,原法律的判断句是不是就是特称肯定判断?如果是,那么无论是公民修饰时间,还是时间修饰公民,都是特称肯定判断,主项都不周延。主项不周延,是不是该判断没有断定全部的公民,或者公民的全部时间。没有断定的公民是哪些?没断定的公民时间是哪些?得出的还是没有出生前。


  

  五


  

  上文我给出两个句子,就是:“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公民从十八岁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两个句子,我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判断句进行分析的。在逻辑学,定义和判断具有明显的区别,虽然句式有时是一样的。定义描述概念的全部属性,而判断只是断定概念具有某种属性。上面两句,如果是定义,我们便可从中找出内涵和外延。如果是判断,我们则不能,只能知道主项概念具有谓项概念的属性。我认为,这两句,就是判断,如果有网友反对,我们可以讨论。


  

  判断不断定主项的全部属性,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利能力,但是公民还有什么,这里并没有断定,尤其是生命。而权利能力是否包括生命?我想法律没有规定,从这个断定中,也不能确定。如果您说权利能力包括生命,您凭什么就说行为能力不包括生命。


  

  在我们具有什么的判断中,含不含有否定我们的意义。比如,我们具有生命,能不能一定得出没有生命就没有我们的其他?我们具有钱财,能不能一定得出没有钱财就没有我们的其他?不能,绝对不能!因此说,这个判断,不能通过否定“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从而否定公民,也不能通过否定“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否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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