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这个博文发出后,讨论的气氛并不十分活跃,但是温登平老师(我以后称温老师了)参与之后,这个博文便热闹起来,因此我要感谢温老师参加讨论。后来,频频WGPY也来参与讨论,并且撰写博文《也谈未出生胎儿是否法律上的http://pinpin.fyfz.cn/art/1052153.htm》,当然温老师也将讨论编纂成博文《温登平:刑法上对胎儿的保护问题的探讨——再次答复绿绿堡君http://wendengping.fyfz.cn/art/1048319.htm>》。两位老师的加入,使得本次讨论具有了深度和广度。同时,法律博客转载汉德法官的文章,认为:“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够获得法律上的人格,因此从这一体系解释出发,通常认为刑法上的“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不是法律上保护的“人”。”
但是,本人的观点,也是基于民法通则第九条,却恰恰得出相反的结论。
三
我认真看了三位博友的文章,根据他们的观点,结论为在现行现行法律框架下,胎儿不为人。但是我想,无论刑法,还是民法,如果从抠字眼的角度来说,都没有将胎儿排除为人。所以,以前我着重在论理上写这件事情。
在我第一个博文,我从公民行为能力的分析,得出没有行为能力,并不是公民不可以有行为,而是行为无效。行为无效,不能否认公民的存在。同样的字眼,推导出权利能力,并不是不可以有权利,而是权利无效。当然,权利无效也不能否认公民的存在。这种对比分析,还不具有很高的说理性,只有对法律条文进行符合逻辑的解读,才是最令人信服的。其实,我这样的对比论证,表达的是这样的思维。“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从十八岁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相同的内涵,他们现实的贯彻,应该是一样的。后者不在自然事实上否定行为,前者也不在自然事实上否定权利。关于这两个判断到底断定了什么,我们将在后文讨论。
四
在这里,我正式的抠一下民法通则的字眼。“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们先截“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这一部分,不说后面,仅说这一段语义。我们说这句话肯定不是定义,应该是一个判断,对吧?接下来我们问,这句判断断定了什么?断定了公民的一个时间段。这是一个全称肯定判断对吧?如果对,那么也就是说,主项是周延的,谓项是不周延的,就是说出生到死亡这是谓项,是不周延的。不周延说明他不全面,不全面说明公民还有其他时间段。那么我们要问,这个时间短是哪个时间段?是死了以后,还是没出生以前?没有其他选择,只有出生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