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关于对胎儿的人权保护问题出在哪里?

  

  三、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视角看胎儿


  

  我是反对结果无价值论的,结果无价值论的目的是保护自由,但其结果,往往是不能实现这一目的。在结果无价值论的前方,是法(规范整体)保护的利益。那么请问?什么是这个利益?如何理解这个利益?如果理解为法律具有禁止侵犯的规定,那么必然理解为,法律没有禁止侵犯的,都不是法益。如果法律的确定(确认)性来看,言外之意就是法律规定的就是利益,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是利益。这是在立法的角度,而这种理解,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因为,这将法益的内涵,授权立法者确认。根据民法的原则,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那么,法益是否说明,法律没有禁止,没有规定的,都应该是法益。而这样的法益,很显然,已经超越了创设法益概念中法的内涵,而将法确定为合理的利益,而此时的法益中的法,并不是立法,如果说是是司法,还有点靠谱。所以,法益概念中的法,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根据前者,婴儿生命肯定不是自己的法益,因为法律(中国)没有规定保护婴儿是为了保护其自己,也没有禁止堕胎。而根据后者,法律也没有规定胎儿自己享有生命利益,因此他就应该是法益。


  

  第二,就是结果无价值论将危险视为结果。那么,这种定义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颠覆了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的共识,因此具有牵强附会之嫌。


  

  四、如何理解杀胎儿的实行行为


  

  说道实行行为和着手,我认为区分实行行为,目的有二,一是区分预备行为,二是区分共犯行为。个人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因此他与实行行为本身不是同一位阶的概念,并不应该将二者上升为并列的概念。如果分开,会让人感到,没有着手,反而先有了实行行为,一头雾水。


  

  还有,除刮宫外,一般的伤害胎儿的方法都是针对母亲,作用于胎儿。如何理解这种行为?是不是剥夺胎儿生命的实行行为?的确很难判断!


  

  第三部分 胎儿是公民,这是法律应有之意


  

  一


  

  未出生婴儿不是人的问题,大家基本已经达成共识,不是人。这里的人,就是公民。但是我还要说的是,这个问题到底是法律的规定,还是人们的一个常识。如果是法律规定,我们就需要抠法律条款。如果是常识,我们论理,改变了这个常识就可以了。本人首次提出这个问题,是白岩松的一个结论提醒的。有鉴于此,我开始了自己的逻辑思维,和逻辑印证。我的思维过程,写了出来,但我没有给出我的思维结果,尤其是没有写出我对民法中的推理结果。


  

  以前我明确了,根据我的逻辑,还有法律,都没有得出未出生的婴儿不是人。关于这个问题,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这个博文《探讨未出生婴儿是否是人的问题》http://lvlvpu.fyfz.cn/art/1053549.htm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