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关于对胎儿的人权保护问题出在哪里?

  

  第二个问题,就是维系生命,胎儿是由其母亲维系生命。这样的话,其生命并不具有独立性。很多人认为,由于胎儿的生命不具有独立性,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独立的生命。在此中理解下,独立呼吸被认为是生命独立的标志,所谓独立呼吸说。与独立呼吸对应的是脐带断裂说,虽然不能独立呼吸,只要是脐带断裂,就已经成为独立的个体,听说还有完全降生说等等。


  

  本人认为,人需依赖必要的维系生命的东西。至于这些东西是通过脐带在母体中直接获取,还是通过肺谓吸收获取,都不能否定生命已经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如果我们认为生命是杀人罪的行为客体,那么势必导致追溯到个体生命的起源。


  

  正像美国大法官所言:这里面既涉及到公民的现实利益,也关系到未来美国公民的利益。很显然,这里的胎儿,没有被理解为公民。没有理解为公民,不能顺理就理解为不是人。而公民作为人格的特征,被法律描写。


  

  二、人格与行为


  

  这也就是说,这个人,没有人格。没有人格,便没有独立的权利能力。没有权利能力,是不是就没有权利。如果是,那么我们肯定不能为胎儿主张权利!因为它本身不具有这个属性。相反,如果没有权利能力,并不是说他没有权利,而是他对权利,没有能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替他主张权利。其他动物是否有权利,这也是一个问题?如果也有,那么胎儿是否可以与动物等同?这样伦理问题就出现了!不能等同,就必然回到一个结论,胎儿不属于物。那么,“它们”或者“他们”属于什么?我们在没有出生前的“我们”,到底是什么?当然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我们当时没有权利能力,当然更谈不上行为能力,但是我们现在,既有了权利能力,又有了行为能力。而此时的我们,是否可以为我们没出生前,主张一点权利,这也许是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为了他们摆脱任人宰割阶段的命运。


  

  当我们主张,我在妈妈肚子里面不是我时,是不是我们也可以主张,儿时的我也不是我?当我们主张,我在妈妈肚子里面不是我时,需要追问,“他”到底是谁?如果我此时代表我在肚子里的“我”,那么我要对全世界发问,我是谁?我是什么?我从哪里来?我的连续性在哪里?


  

  一个人的自由在哪里止步?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问题。让我回答,就是止于其他的自由。母亲有没有打胎的自由?如果有,很显然,没有将胎儿视为人。我们为什么不能随意猎杀动物,要保护动物,原因是他们也有自由。如果我们可以随意堕胎,是不是将胎儿视为动物不如?如果没有,很显然母亲堕胎就是侵犯了肚中胎儿的自由。所以,我赞成,母亲没有权利堕胎。


  

  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母亲有没有权利不怀孕?答案是肯定的。所以,针对于母亲的自由,仅有的是防止怀孕。一旦怀孕,这里面就已经孕育了未来公民的权利,虽然这个权利,还没有任何能力。因此,根据权利制衡原则,母亲的权利能力已经受到了未来的权利能力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