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母亲肚子中的婴儿,我们可以说他没有权利能力,但绝对不能说他没有权利。因为,权利能力和权利是两码字事,就像学习和学习能力是两码字事一样。没有学习能力不是说就不能学习,而是说他可能学不好。从自由主义者的角度来看,权利是自由的内容。因此说,没有权利能力是指没有自由能力。自由是选择的自愿,没有自由能力是没有自主选择性。一个人,在他娘的肚子里,当然不可能有选择性,所以法律规定的没有错。当然,一个小孩,下生之后,就真的有选择了吗?值得怀疑!但是,最起码他选择了吃奶,这是他第一次有了权利能力。有了权利能力,就可以有了有效的行为。小孩子要吃奶,这是行为能力吗。
人的第一个权利,就是寄宿在母亲体内生存的权利。母亲是这个生命的寄主,而不是真正的宿主,真正的宿主是婴儿自身的躯体。作为母亲,作为寄主,是否有权利将寄托在自己身体里的儿女驱逐出去,这还有待讨论。作为政府,将人家母亲肚子里的婴儿驱逐出去,是不是管的过于宽了。
三、问题的解决
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谁敢否认,肚子里的孩子不是人?那我就要问一问他,你在母亲肚子里的时候,是不是就根本不是人。所以,刑法上的人,当然包括未出生的人。学理上,一些学者将未出生的人不当作人看,就是要牵强附会某些政策,甘愿做权力的奴婢,这对于保护人权,非常不利。
另外需要探讨的是,刑法上的杀人是抹杀人格,还是剥夺生命?如果为人格,那么可以依据民法规定,因为人格是法律赋予的。如果是生命,那就应该从自然的角度去诠释,人的生命是父母给予的,是自然孕育的,因此应该在受孕之后,自然的人的生命已经诞生了。
我想,不要过多诠释了,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也解决问题了。当然,尸体是不是人的问题也不用再解释了!请问尸体具有生命吗?没有!那么在人的自然意义——生命与身体的统一已经断裂,那么自然意义上的人,就已经不再存在了。
第二部分 胎儿不是人,仅是一个传说
一、权利与独立
绝大多数中国学者都认为胎儿不是人,而追其思维逻辑的起点,就是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那么,受孕是人生命的起点,还是出生是人的生命起点,从现代科学的角度来说,应该说没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