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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对胎儿的人权保护问题出在哪里?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注意,这里是公民,而不是人。如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公民就是自然人。我们知道,这种规定是针对法人而言的。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格,自然人是自然形成的人格。那么,既然人是自然形成的,那么你法律就不应该对其具有拟制性。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很显然是拟制性条款,那么根据这个条款,我们有理由问,公民没有出生,我们法律应该怎么办?是保护,还是不保护?同时我们有理相信,自然人是自然的,公民没有出生,当然公民的生命和身体,仍然属于自然的一部分,也属于自然人。


  

  写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我在曲读,我不否认。老子曰“曲则全”,子曰:“曲成万物而不遗”,我们的法律,就是过于上层意识形态化,过于直白,以至于遗漏了很多该保护的东西。对于未出生的婴儿,可以说就是一种遗漏了保护的东西。


  

  但是我还是要辩护,我并不是曲解法律,而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在分析。根据民法通则,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请注意,而这就两个字不同,权利和行为。民事行为能力,又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是就不能行为,不能吃,不能喝,不能说话,不能上学?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知道,哪个孩子都在吃,都在喝,都在说话,都在上学。难道吃喝说话等不是行为?答案是肯定的。所以说,没有行为能力,不是没有行为,而是没有责任。我们知道,行为是人或者人与人二次引发权利和义务(责任)的根据,这些权利义务和自然的权利义务不同。也就是说,没有行为能力,是不承担责任,并不是不引发责任。如果引发了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这里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否定了自然法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否定的制定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因此否定了法律责任。好了,依此推理,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同样的句式,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否定自然行为,也就说明民事权利能力也没有否定自然权利。


  

  人的权利有很多种,比如人们常说天赋人权。这可以简洁的说明,人有很多自然权利,并不是法律赋予的,而是自然赋予的。法律应尽可能的保护这些人的这些自然权利。针对这个问题,我对十个网友发问。“我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还是法律保护的?或者这样说,法律是创造权利,还是在描述权利?我想就这个问题,也写一个博文!为了让我能及时看到评论,拜托发在我的博文上!”结果,是七个网友通过不同的方式回复本人,认为权利是人本身就具有。一个网友没有回答,一个网友给出二者统一的结论,另一个网友说法理学知识不太深,说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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