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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对胎儿的人权保护问题出在哪里?

  

  秋生一叶博友又认为:“且权利救济的主体是母亲,而不是婴儿。”是的,因为在肚子里的人,根本就没有权利能力,有的只是权利,还是无效的,不被法律承认的。同时,其本身根本不可能有能力主张权利,一旦损害权利,救济主体一般是母亲,并不是婴儿本人。但我们认为,这并不是没有例外。我记得一个案例,在央视看的,母亲在怀孕时,因为医生用药错误,导致胎儿疾病,最后母亲维权,婴儿得到赔偿和救治。应该说这是对未出生人具有权利的间接确认,首先说法律没有剥夺他们的权利,如果他们根本没有出生,那么他们是根本没有权利能力。一旦他们出生,他们便具有了这个权利能力,获得了民法上的主体资格,法律拟制得以体现。所以说,法律的这种拟制,只能说人格的拟制起点,而不能说这是自然人生命的起点。我国继承法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最起码是承认,胎儿中孕育着可期待的权利能力。另外,杀人是剥夺人的生命,而不是剥夺人格,因此说拟制人格对于生命来说是无意义的。


  

  第三,是人的社会性,人的社会是人与人的关系性。那么请问,母亲肚子中的婴儿,与母亲有没有关系?与父亲有没有关系?与爷爷奶奶老爷姥姥有没有关系?肯定是有吗?这种社会关系,与刚出生的婴儿基本是一样的。这也就是说,关于没有权利能力不是人,法律也不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述说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后文中犯罪客体中进行详细论述。


  

  第四,胎儿算不算人?如果不算是人,那么应该把他算作什么?因为在法律的概念上,除了人,就是物。否定前者,就是肯定后者;否定后者,就是肯定前者。肯定前者,就是否定后者;肯定后者,就要否定前者。由于我们法律,没有肯定前者,也没有否定前者,这样我们就需要探讨法律是否肯定了后者,或者否定了后者。所以,我们的命题,需要从法律是否明确肯定婴儿是物,或者明确否定未出生婴儿是物入手。


  

  通过这个路径,我们发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婴儿是物,也没有任何法律否定婴儿是物。这实际上,可以说明,未出生的婴儿,也属于人。但是这个结论像是有些早,因为很多人认为,民法通则的权力能力的规定,否定了未出生婴儿是自然人。


  

  2、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被认为包括权利。那么这样的定义,实际上是将权利确定为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权利仅是一种社会关系,不具有权利属性的社会关系,也具有刑法保护的特征,虽然人们对社会关系的定义还是非常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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