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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对胎儿的人权保护问题出在哪里?

  

  1、刑法没有解释什么是人,但是民法通则有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二章的标题——公民(自然人),很显然公民就是自然人的代名词,同义语。同时,该法还解释:“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进一步说明,人是不分国界的。这也就是说,行为客体问题我们解决了,他就是人。但是,什么是自然人?本人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也没有解释。


  

  第一,很少有人对人进行过认真的定义,因为我们都知道自己就是人。从人与动物的对比角度来说,人具有说理性,请注意这里不是理性,是对理性的辨别性,对事物的说法性。人类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会有个说法,实在找不到说法,归于天,归于上帝。但动物则不同,他们只是适者生存。无论是对于理性,还是对于本能,新生的婴儿都不如动物。既没有动物那么强的生存欲望,也没有动物那么强的生存本能,更没有动物那么强的畏惧心理。因此说,如果从理性和生存性的角度来看,一下生的婴儿都不能视为人,因为他不如动物,不知道说理。但法律规定人从一下生,就具有权利能力,很显然这并不是从这个角度来说的。


  

  第二,就是从生命学的角度来说,人具有生命和身体。生命是人从父母交媾受精之日开始,到死亡的一个运动过程。有人认为,生命是从降生开始才具有的,我不这样认为。如果未下生婴儿不算是生命,那么请问他应该算什么?身体是生命的载体。很多人认为,小月份的婴儿没有成形,因此他们不是身体。我对这样的观点也存在疑问。如果以身体具有具体的形状来认定是身体,那么请问,一旦身体失去了原来的形状,还是不是身体?身体先天畸形是不是身体?所以,只要能承载人的生命,就应该是人的身体。法律规定的人权利能力,是人的生命从母亲肚子里降生出来开始的,而对于身体并没有要求,因此说生理上的自然人,是从生命的辩证统一这个角度来说的,是从身体承载生命这个角度来说的。我们说,胎儿不是人,很显然也不是从这个角度定义的。


  

  秋生一叶博友认为:“关于婴儿的生命,暂不论现有法律是恶法否?目前司法还是认为“独立呼吸说”。婴儿生下来,独立呼吸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是的,独立呼吸仅是学者观点,并不是法律规定。一个婴儿,只要是降生,具有生命体征,便在法律上赋予了权利能力,不管他当时能不能呼吸。即使是一次也没有呼吸,然后就抢救无效死亡,也视为具有过权利能力。无论这种可能性多么小,但也有这种可能。因此说,独立呼吸说,仍然是一个假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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