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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对胎儿的人权保护问题出在哪里?

中国关于对胎儿的人权保护问题出在哪里?


黄秩和


【摘要】我国刑法的杀人罪是简单罪状,同时《民法通则》在其第九条,规定了公民也就是自然人(以后简称为人或者公民)的拥有权利能力的时间段。这样的规定性,使得我国学界,误读为胎儿非人的结论。当然,也不能说误读,也许这是当时立法者的真实用意。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必须从一般逻辑的角度去读法律,去理解法律。因为我们要建法治国家,如果法律不是恶法,我们必须依法办事。就像计划生育二胎问题,法律本身的字义并不能解读出强制流产之意。但是现实是,我们执行了几十年的强制流产。而《民法通则》在其第九条的规定,法律本身的字义并不能解读出胎儿不是人,而事实上,我们并没有把胎儿当人对待。
【关键词】胎儿;人权保护
【全文】
  

  第一部分探讨未出生婴儿是否是刑法哲学中人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据报道,安康孕妇冯建梅因无钱交纳4万元的超生罚款,被陕西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并强制引产腹中7个月胎儿。此种不人道的行为,立时引发了人们的关注。白岩松在厦大回答学生提问时说:“九个字太多了,这不是什么政策,不是什么官员犯错,就两个字,‘杀人’!”。后来,看到律师吕群山的博文《探究怀孕七月遭强制引产的刑事责任》,其中观点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将胎儿视为人。本人对此,持有反对意见,现在提出来,与大家讨论。


  

  这里我们先贴上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纠结的一个问题是,故意杀人罪是一个简明罪状,没有对犯罪构成特征具体描述。这就导致,故意杀人行为的行为客体——人到底是什么概念?由于中国的刑法法理中,有犯罪客体这一命题,这就导致故意杀人案中,犯罪客体问题到底是什么?


  

  二、问题的讨论


  

  现在,很多学者都欲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驱逐出去,当然本人也持有这种观点。就杀人罪来看,如果犯罪对象为人,那么犯罪客体就是人的权利?还是人的关系?故意杀人罪,是一个既有犯罪客体,又有犯罪对象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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