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干预审判的现象客观存在
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在实践中,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干预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由于我国法院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存在明显的行政化特征,司法本身难以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在人事、财务等方面都有意无意地成为了行政机关的附庸。少数地方政府在推行拆迁过程中,过于急功近利,加上拆迁评估、安置等多项工作处于探索、完善之中,导致部分拆迁行为不够规范。地方政府又往往以“服务大局”为名要求法院按照其意志作出判决,增加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和难度。
(三)部分被拆迁人滥用诉权
部分被拆迁人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假意提起房屋拆迁诉讼并在诉讼中以各种理由阻挠、拖延案件正常审理进程,以此种看似合法的诉讼方式影响和拖延拆迁进程,给拆迁人和相关行政机关造成压力,借房屋拆迁之机漫天要价,追求自身拆迁利益的最大化。在诉求落空、被判决败诉之后转而不断上访、信访,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假意诉讼、拖延诉讼行为已经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且呈迅猛发展之势。
三、建议提出:法院工作任重道远
尽管《条例》实施以来,我院至今尚未受理应当适用该条例的行政诉讼案件,但这只是过渡时期的暂时平静,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应当提前防范,以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和问题。
(一)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
《条例》施行伊始,社会公众中存在消极舆论,认为改“行政强拆”为“法院强拆”或“法院判决、行政强拆”的差别不大。面对这样的局面,同时考虑到《条例》可能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出现适用的困惑和分歧,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拆迁案件时,既要保持司法中立性,切实履行裁判职责,在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房屋拆迁纠纷、准确界定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规范拆迁活动,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在征收行为合法的基础上,果断执行,以点带面,推进征收工作的整体进程,将服从法律和服务大局有机结合起来,稳妥处理好此类案件。
(二)大力调解,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