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微博实名制之合法性探究

  

  德国宪政法院曾在1982年的“竞选毁谤案”中阐述了言论自由应区分主观见解和客观事实的原则。对于客观事实,宪政法院要求准确度;但对于主观见解,发言人则必须被允许畅所欲言。[21]对于客观事实言论,受到德国《基本法》的有限保护,其受保护程度低于主观见解。[22]引起笔者注意的是新浪微博的微博辟谣系列服务。


  

  首先,新浪微博设立了“微博辟谣”官方微博,[23]不定时地澄清不实信息,重要辟谣信息还会出现在较为醒目的首页公告栏处;其次,新浪微博还开辟了“新浪微博不实信息曝光专区”,[24]公布各种不实信息。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不实信息曝光专区的说明:“新浪微博设立不实信息曝光专区,意在提示各位网友在发布信息时要更加审慎负责,以免对其他网友造成误导。举报范围如下:1.虚假信息:不存在的事实或张冠李戴信息,尤其是灾难、求助等方面。2.不准确信息:为了提高网友关注度,故意夸大、夸张事实真相。3,商家利用有奖活动骗取粉丝和转发,被网友举报的信息。”[25]由此可以推出的结论是,微博辟谣针对的是客观事实言论(第1,2项),而非主观见解。显然,微博服务商并不能对表达个人见解的微博“指手画脚”,却可以积极地对不实事实加以澄清,遏制不实信息的传播。这和德国宪政法院的裁判也是一脉相承的。笔者认为,微博辟谣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能够消除含有不实信息的微博言论产生的危害。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此类微博言论触及了禁止性的法律规范,发表者也会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那么,微博辟谣与微博实名制的关系是什么?微博辟谣是不是一种可以起到与微博实名制同样作用,但不存在侵害隐私可能性的手段?笔者认为,在客观事实言论方面,微博辟谣所起到的是抑制虚假消息传播的功能(即假消息出现后再进行澄清),而微博实名制则需要依靠对微博用户的事前抑制作用来预防假消息的传播(即堵住假消息的来源)。显然,微博服务商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要求,有对信息进行监管的义务,微博辟谣等服务的实效性更能够得到保障。然而,微博实名制的反射效果则显得较为不稳定。从规范微博用户、确保微博信息真实的角度来看,微博实名制所起到的效果还不如已经成熟的微博辟谣系列服务;在已经有了后者的情况下,再实行微博实名制,有画蛇添足的嫌疑。况且如上所述,公权力机关将职责转嫁到微博用户身上本来就是恣意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