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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实名制之合法性探究

  

  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不进行实名制认证的后果也印证了《若干规定》与微博无法完全“兼容”的现实。在《若干规定》颁布之初,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就强调,“对使用微博客浏览信息的用户,《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11]随后,北京市网管办相关负责人再次指出,非实名认证用户将在2012年3月16日后“被强制拦截,不能发言、转发,只能刘戡相关内容”。[12]似乎,《若干规定》只对单纯浏览这一行为“网开一面,而对笔者上文所提出的其他微博使用形态完全没有涉及。因此,出去单纯浏览以外,《若干规定》对于微博的其余功能都“一刀切”式地要求实名制,实在有值得商榷之余地。[13]


  

  三、微博实名制存有合法性疑虑


  

  如上所述,微博实名制仅是为了微博的部分功能(即与言论自由有关的功能)而设,但是,这并不代表微博实名制在这部分功能中具有完全的合法性。要进一步探究微博实名制的合法性,则需要从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出发,进一步揭示微博实名制的本质与作用。


  

  (一)在微博行使言论自由权时需要受到言论内容的限制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果然,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言论自由具有受制约性,在行使的时候应当受到限制。如一个人对言论自由的行使,不能构成对他人的隐私权、人格的尊严等自由权利的侵犯,这是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在性质上理所当然所伴随着的制约。[14]对言论自由的此种制约,自属对宪法权利的内在制约,而不是一种强制措施或是处罚。


  

  因此,虽然微博的主要功能是为微博用户提供一个行使言论自由的场所,微博用户的言论自由却不是漫无边界的;这里的重点是,对微博用户的言论自由应当如何限制到何种程度。本文中,笔者无意援引过多的比较法资料的相关内容,[15]仅希望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梳理,推导出在微博行使言论自由时应当受到何种限制。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电信条例》第57条、《若干规定》第10条是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类型的条款,[16]笔者将对这两条规定作一简单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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