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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实名制之合法性探究

  

  微博的大部分功能都和行使言论自由有关,或者说就是为微博用户行使言论自由而设。发布微博、评论他人微博是微博最基本的功能,也是在微博上行使言论自由的首要手段。然而,在这一基础上,微博又衍生除了各种多元化的功能,如何为这些功能进行准确定位并不容易。例如,从行使言论自由的角度来看,转发他人微博的实质是否属于与发表微博、评论微博相同?转发他人微博的同时再加以自己的评论,是否又有不同?又如,长微博功能(即通过特定的软件将超过微博字数限制的文字转化成图片加以发布)是否已经突破了微博本身短(有字数限制)、平(操作流程简易)、快(流传速度快)的特性,反而更接近于不需要实名制的传统博客呢?[8]


  

  相反,微博的部分功能去却基本与行使言论自由无关。例如,发私信功能起到的是两个微博用户之间私人通信的作用,更接近于QQ等网络即时通讯工具。但是,依照微博实名制的规定,仅希望通过微博这一平台与其他微博用户发送私信的人(当然,这可能是一个略显极端的例子)也需要使用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这种情况似乎与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关系更大。[9]再如,新浪微博新近开发出的求关注功能也与行使言论自由无关;若一人仅希望其他微博用户关注而并不发表、评论任何微博(或许,这也是个极端的例子),那么,强制其进行实名制注册的正当性似乎也值得商榷。又如,单纯地浏览其他微博用户所发表的内容,显然更与行使言论自由无涉。


  

  综上,微博的大部分功能与言论自由密切相关,但是它们之中的一些表现形式与传统的言论自由行使方式有所不同;微博的一些功能基本与言论自由无关,仅是微博的附属功能。


  

  可惜的是,《若干规定》并没有向我们揭示微博这一新兴媒介的多元化功能。《若干规定》中所用的表述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与其制定依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所采表述完全相同。[10]然而,在微博这一特殊语境下,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这四种方式显然无法涵盖微博具有的所有功能,也无法与这些功能一一对接。《若干规定》是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的、特别适用于微博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根据微博的特殊性“量体裁衣”,不仅造成了解释上的困扰,更使《若干规定》的适用灵活性降低。况且,微博的功能日新月异,《若干规定》作为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规范性文件,极有可能在将来再度遇到难以适用的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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