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从文义角度来看,《若干规定》第9条的结构是“谁”应该“怎么做”,即可以分为适用对象与适用规则两个部分。该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而他们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4]至于何谓真实信息,该条规定从反面进行了排除,即不能使用“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显然,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微博实名制的关键点乃是“注册”,而非“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微博实名制仅在注册这一步骤要求微博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对注册后再微博上进行得其他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并没有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换言之,微博实名制的触角仅“伸至”注册这一过程,对于其他活动则“鞭长莫及”,微博用户完全可以在进行这些活动时随意地选择自己的微博昵称。总体来说,微博实名制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
至少,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微博实名制,指的是用户在注册微博账号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在注册完毕后、使用微博服务时,并不需要使用真实身份。需要指出的是,微认证用户在后台、前台均需要使用真实身份,这是显然不同于微博实名制的要求的。
然而,注册与使用微博服务这两个阶段,对于微博用户而言有着迥然不同的意义。在注册的过程中,微博用户面对的是微博服务商(甚至是微博服务商背后的公权力机关),此两者之间的互动并不为其他人所知晓,是相对隐秘的;在注册完毕、使用微博服务时,微博用户的大部分活动却可能暴露在其他任何微博用户面前。但必须注意到的是,注册是微博用户使用微博服务的必经之路,无论是在微博发表言论,还是使用其他功能,注册时所提交的真实身份信息都会如影随形,任何微博用户都无法逃脱其拘束。这里便揭示了下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微博服务都需要微博实名制作为后盾,从而实现“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6]的目标呢?在微博服务中,哪些功能与行使言论自由有关,进而可能受到微博实名制的消极影响呢?
二、微博之部分功能与言论自由无涉
毋庸置疑,微博的主要功能是为微博用户提供一个行使言论自由的场所;这也是《若干规定》出台后,不少人都从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对其进行批评的原因。[7]然而,在笔者看来,言论自由固然是探讨微博实名制合法性的一根主轴,但是微博的功能并不局限于此;既然微博实名制针对的是微博这一整体,我们当然不能忽视微博的其他功能与微博实名制之间的关系,否则就会陷入以偏概全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