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大学教师权利保护的反思和借鉴
李学永
【摘要】台湾虽然建立了大学教师权利保护的完备体系,但尚有许多值得反思之处,一是申诉和诉愿衔接不当,导致救济程序复杂化;二是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司法救济范围有限;三是公校和私校采用双轨制的救济模式。台湾的这些不足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大陆应该将申诉与行政复议、诉讼恰当衔接,建立大学教师系统的权利救济体系,扩大司法救济范围,并对公校和私校进行一体保护。
【关键词】申诉;特别权力关系;司法救济;双轨制
【全文】
台湾地区在解严之前实行公教一体,将教师纳入公务人员管理体制之内,而特别权力关系观念使得教师权利保护受到极大限制,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教师权利保护制度逐渐完备,台湾教育会首采仲裁制度,受理教师与学校争议,后又建立教师申诉制度,并与诉愿和诉讼相配合,形成了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同时在具体制度构建上一直秉持法治原则,比如教申会独立于校务会议和教评会,并受“行政程序法”约束等,可操作性极强,有效维护了大学教师权利。但是,台湾这种保护体系并非完美无缺,本文在对台湾实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针对大陆高校教师权利保护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大学法治化建设提供借鉴。
一、叠床架屋的权利救济体系
台湾地区大学教师权利制度化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申诉、诉愿和诉讼。申诉是基于教师身份而特有的救济方式,教师对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个人的所有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而损害自己权益的,皆可以提出申诉,不论是行政处分还是非行政处分,不论是公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皆应纳入申诉范围。
大学教师的申诉分为校内申诉和“教育部”再申诉两级。诉愿针对的是行政处分行为,即行政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它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诉愿只有一级。诉讼分为三种,刑事诉讼自不必说,行政诉讼与诉愿一样针对行政处分,而民事诉讼则解决私法争议,在行政和民事两分的诉讼机制下,大学教师提起诉讼必须要首先区分公私法关系。
表面上,多元化的救济方式为大学教师权利保护提供了顺畅通道,但因缺乏协调和衔接,多元化反而徒增繁复,违背保护教师权益的初衷。其症结在于申诉与诉愿、诉讼的协调,“教师法”第33条规定教师不愿申诉或不服申诉、再申诉决定者,得依法提起诉讼或依诉愿法或行政诉讼法或其它法律请求救济,但实际上并未给出简洁清晰的路线图,让当事人难以选择经济有效的路径,反而复杂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