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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改革的顶层机构研究

  

  行政会议研究重点的转移映射了美国行政法的衰老( 或者说成熟) 。类似设立独立听证官或者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和功能等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已经得到圆满解决。而存续至今的问题越来越具有补充的性质。于是,行政会议就需要面临两种选择: 要么以更为抽象的方式研究与政府实际运行关联度相对较小的“大”问题; 要么让研究和建议更加适合政府现实和直接的程序问题。行政会议过去选择的是后一种发展路径。但是,其结果就是行政会议的运作越来越类似于监察专员,承担着修补行政程序的工作。尽管这同样非常有意义,但是它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设置行政会议的原初目的。[64]


  

  因此,未来行政会议的发展,除了继续研究具体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之外,[65]还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进行积极的调整。


  

  其一,当前行政法治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议题就是如何面对新技术,尤其是信息通讯技术带来的挑战。如何看待视频会议、电子化规则制定等电子政务发展对行政国家的影响,如何在互联网时代探索公众参与的制度创新,如何看待 Twitter、Facebook 等新媒体技术的应用对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关系的影响,这些都可以成为行政会议今后的研究命题。在这方面,行政会议所开展的行政机关如何应用视频听证、如何在电子化规则制定环境下收集处理评议意见等的研究就是很好的例子。[66]


  

  其二,应当注重对制度实效的研究。在实践中,各种政府监管项目的互动会产生行政机关或者监管者之前所没有料想到的负担或者经济、法律影响,并最终影响监管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从整体上去考察行政国家的运行,并提出实效上符合民主选择或者理性政策分析的方法。行政会议正在开展的《文书工作削减法》、监管性规定审查和国际监管合作等研究项目都是在这一方向上的探索。[67]


  

  五、对中国的启示


  

  行政法唯一不变的是变化。[68]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行政部门职责的广度、多样性和复杂程度都在与日俱增。这表明行政程序的改革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正如美国行政会议前主席 Marshall J. Breger 教授所指出的: “要求设立致力于解决行政程序问题的常设性组织的持续呼声,反映了这样一点共识,即行政程序不是静止不变的,也不应是静止不变的。监管项目的变革、技术的发展,以及不断变化的对于行政机关与公众的互动方式的看法,都在影响着行政程序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因此,评估和改进程序,必然是一项持续过程。”[69]


  

  与美国相比,我国面临的行政程序改革任务更为繁重,既要研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要研究已经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中的行政程序规范如何落实和完善的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重要文件也提出了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一系列艰巨的任务。除此之外,现行的大量行政法律法规的实体性规范也需要完善的行政程序规范才能得以落实。


  

  行政程序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要成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推进行政程序的持续改革,就必须对推进改革的顶层机构进行科学设置。事实上,如果在更宽的视野中进行比较法考察,我们会发现,行政会议并非美国的独特产物。其实,英国行政司法与裁判所委员会( the Administrative Justice and Tribunals Council) 、[70]澳大利亚行政审查委员会( 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Council)[71]和法国国政院( Conseil detat)[72]都是国家立法专门设立的为行政程序或者行政司法改革出谋划策的顶层机构。


  

  而从我国最近三十年的行政程序法治发展历史来看,1986年 10 月在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先生倡导下成立的专门研究行政立法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立法研究组可以说是一个顶层机构的雏形。[73]一方面,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并没有自己的部门利益,所提出的法律草案也仅供立法部门参考,这有助于提高其建议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它只是法工委组织的非正式咨询机构,缺乏稳定的经费保障和研究团队,因而随着时过境迁而日渐式微。同时,该小组人员少,没有广泛吸收主要行政部门的官员、学者和律师的参与,也无力承担对整个政府层面的行政程序改革进行系统性考察并提出建议的艰巨任务。


  

  我国行政程序改革缺乏独立权威的顶层机构设置,目前承担推进这一任务的组织形式存在多元化和随意性的特点,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持续推进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在2003年机构改革过程中撤销了体改委,而由发改委、中编办等部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研究室等机构承担行政体制、经济体制等领域的改革方案研究论证工作。但是,这些部门或者是拥有众多行政管理权限而无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保持超脱的地位,或者是从人员构成到知识结构上都难以承担具有高度法律专业性的行政程序改革重任。而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虽有此知识储备,但忙于行政立法的具体工作,亦无暇顾及行政改革的整体性、程序性和方向性问题。


  

  因此,我国要推进行政程序改革和法制完善,研究设立与美国行政会议相似的独立权威的顶层机构是完全有必要的。当然,要让行政程序改革的顶层机构真正有效发挥作用,除了通过立法和预算保障等措施之外,还要在人员结构上注重通过成员比例的均衡,确保所提程序改革建议的高质量和公正性。对此,美国行政会议的经验是吸收资深的行政官员、权威的行政法学者和顶尖的行政法律师共同参与搭建起“公私伙伴关系”的平台。在我国,由于缺乏这种交流对话的机制,因而不了解行政和司法实践而理论根基又浅的“空中教授”现象饱受非议。美国行政法学界之所以能够形成政府监管研究学派,[74]出现令国人艳羡的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研究齐头并进的现象,是与行政会议的推动分不开的。[75]这些学者中的相当一部分或者是行政会议的公众成员,或者是受行政会议委托承担了涉及监管实践的课题研究。事实上,法律学者、律师和官员之间进行的交流是互惠的,官员或者律师分享实践中所接触而没有精力去深入研究的行政法问题,而法律学者则获得了难得的第一手素材,接触真实世界中的行政法问题。[76]这种意见交流、观点争锋的平台,不仅有助于促进行政法学走向成熟,而且有助于推动行政法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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