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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改革的顶层机构研究

  

  与肯尼迪会议不同,联邦法官不再作为行政会议的成员,而是作为协调员身份参与。[32]而国会参众两院也不再指派协调员。有学者认为,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会对行政会议的支持力度。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行政会议的主要优势,包括其可信度,主要就来源于其非政治性的特点。[33]


  

  主席经执委会批准可以任命特别顾问。特别顾问的职责是在其专业领域内为行政会议成员提供咨询和协助。特别顾问每届任期 2年,期满可以连任。现任行政会议特别顾问是美利坚大学法学院教授 Jeffery Lubbers。[34]


  

  高级研究员由主席经执委会批准任命,任期 2年,可以连任,任职条件是曾任行政会议主席,或者曾经担任行政会议的政府成员、公众成员或者协调员。行政会议现有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现任大法官 Antonin Scalia 和 Stephen Breyer 在内的高级研究员 23人。[35]


  

  ( 三) 行政会议的组织结构


  

  行政会议包括主席、执委会和委员会这三种内部组织形式。


  

  主席为全职,由总统提名并经众议院批准后任命,任期五年,并享受相当于独立监管委员会主席的工资水平。[36]主席基本上扮演了行政会议的首席执行官、发言人的角色,承担协调行政会议与政府、国会和法院的关系,跟踪督促建议的落实情况,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会议所需信息,经执委会( council) 批准任命公众成员、签订研究合同等具体职责。


  

  行政会议设有由 11人组成的执委会,除主席外,总统任命的其余 10 名委员任期 3年,其中来自政府部门的委员不能超过 1/2。执委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 1) 决定全体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等事项; ( 2) 向全体会议提交章程或者程序规则的草案; ( 3) 审议委员会( committees) 提交的报告,并形成建议草案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 4) 批准主席任命行政会议成员和设立委员会的决定; ( 5) 向全体会议或者委员会提出与行政会议目的相关的建议。[37]委员会由政府成员和公众成员共同组成,它“在行政会议的研究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38]


  

  按照现行章程的规定,行政会议设置 6个常设委员会: 裁决委员会、政府管理委员会、合作治理委员会、司法审查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和规则制定委员会。[39]执委会授权主席指定行政会议成员参加相应的委员会。经执委会的批准,主席也可以增设常设性委员会,或者更名、改进或者中止任何常设性委员会。[40]除此之外,按照执委会的批准,主席可以设置临时性委员会,并委派具体的任务。


  

  除此之外,行政会议还聘用少量但是非常精干的专职工作团队,由他们负责开展独立研究,撰写或者编辑书籍,收集和报告统计数据等工作,并负责跟踪和鼓励行政机关、国会或者司法机关实施行政会议所提出的建议。截至 2011年 9月,行政会议共聘用工作人员 16人,包括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研究主管、行政主管、法律顾问、媒体主管等。[41]


  

  ( 四) 行政会议运作程序


  

  行政会议的主要工作就是研究通过行政程序改革的建议。这些建议的产生过程,通常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项步骤: ( 1) 从包括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美国律师协会、行政会议档案等各种渠道收集研究建议,根据重要性、可管理性、可衡量性和成功可能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确定研究项目; ( 2) 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聘请外部顾问提供研究报告,并与行政会议专职研究人员共同同时开展研究,如有必要时则召开专题研讨会; ( 3) 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起草建议草案; ( 4) 执委会审议批准委员会提供的建议草案后提交全体会议讨论。


  

  行政会议实行合议制,全体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执委会也需要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行政会议按照法律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但是通常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按照《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 OMB 规定的要求,[42]行政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委员会会议至少需要提前 15天在《联邦登记》上刊载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等信息,并开放公众旁听。实践中,行政会议为研究需要而召开研讨会也会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开放公众旁听。行政会议还对其会议实行网络同步直播,并在 Livestream 和 Youtube 等网站保留录像资料供公众访问。[43]


  

  参加全体会议上的成员有权就提出的建议进行讨论和投票。全体会议经投票所通过的正式建议,将会刊登在《联邦登记》和《联邦规章汇编》。成员如果不同意所通过建议的内容,可以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单独声明,并记载在正式发表的建议中。主席则会将通过的建议转给各行政机关并督促其实施。[44]行政会议还负有报告义务,即“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年度报告以及主席认为合适的临时报告”。[45]


  

  四、美国行政会议的成就及其评价


  

  ( 一) 行政会议的成就


  

  美国行政会议对行政程序和监管实践开展了大量研究。1968年至 1995年间,总共通过了大约 200 项建议,大约 3/4的建议部分或者全体得到实施。[46]有些建议最终被采纳而成为法律。例如,Public Law 94-574就采纳了 Recommendation 69-1提出的“在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中废除主权豁免原则”的建议。The Parole Commission and Reorganization Act of 1976,P. L. 94- 233则吸纳了 Recommendation 72- 3所提出的建议,Pub. L. No. 93- 502采纳了行政会议有关修改《信息自由法》( FOIA) 的建议。Public Law No. 100 - 236采纳了行政会议在 Recommendation 80 -5中针对行政上诉案件中的竞相向法院起诉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有的建议在多部法律中得到了实施。例如,行政会议有关鼓励赋予行政机关实施民事罚款权力的建议就产生了显著影响。而有关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在强制执行前的司法审查的合理标准的建议也在众多法律中得到了实施。


  

  这些建议有的直接被相关行政机关采纳并付诸实施。例如,司法部几乎全盘采纳了行政会议 Recommendation 71-2有关实施《信息自由法》的指南; 采用公布事实作为监管工具的各家行政机关也采纳了行政会议建议的程序以防止不公正地公布事实损害私人利益; 行政会议针对许可程序中的环境问题的解决建议,在 5家相关行政机关通过的规章中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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