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 9月,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致信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要求“美国司法会议”( 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努力研究节约时间的程序,特别是涉及反垄断立法”。[4]为此,1950 年和 1951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 E. Barrett Prettymen法官分别组织了反垄断等案件程序委员会和行政程序咨询委员会开展研究。其中,行政程序咨询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指出,行政机关的程序问题主要是政府行政分支的事项,“由司法会议起草和发布指导联邦监管机构的统一规则既不合适也不现实”。在此基础上,司法会议在1951年9月所作的一份决议中对国会的要求作出了回应,建议“总统召集由各行政机构代表组成的会议,以便设计消除行政过程中不必要的迟延、开支和文书负担”,会议成员应当包含“具有裁决权和实质性的规则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代表,以及联邦法官和律师代表。[5]
( 二) 艾森豪威尔会议
根据上述决议,1953年 3月 24日,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Fred M. Vinson 致信艾森豪威尔总统建议其召集决议所提出的会议。总统迅即响应该建议正式成立“总统行政程序会议”( 也被称为“艾森豪威尔会议”) ,并于 6月 10 日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艾森豪威尔会议由 E. Barrett Prettymen 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 57名行政机关代表、3名联邦法官、3名联邦听证检查官( 后更名为“行政法法官”) 和 12名律师。[6]艾森豪威尔会议在存在的两年( 1953-1954) 里先后举行了 3次全体会议,通过了 35项建议。其中第一项建议就是设立“行政程序办公室”,以便对联邦行政机关的程序进行持续研究。这一建议在 1955年得到了第二届“胡佛委员会”的支持。1957年 2月 6日,司法部长正式宣布设立行政程序办公室。但是,该办公室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资源,所聘用的工作人员不超过 3名。尽管 47家内阁部门和行政机构都指派专人担任该办公室的协调员,但是该办公室没有公众成员,也没有分设委员会,在其存在的三年期间( 1957- 1959) 内,其主要精力用在编辑统计分析和对立法准备评论意见,而对行政程序进行合理化的计划并未如期实现。
1960 年 3月,美国司法会议决议支持成立常设性行政会议,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同年 5月在美国法学会( ALI) 发表演讲时也支持了这一建议。同年 8月25日,6家主要的独立监管机构的主席联名致信提请艾森豪威尔总统注意“公众日益忧虑一些行政程序所导致的负担沉重的程序、不必要的开支和迟延”,建议设立常设性的行政会议。1960 年 8月 29日,艾森豪威尔总统致信 E. Barrett Prettymen 法官,请求其再次出任临时主席,并开始组织筹备工作。但是,筹备工作因为当年的总统大选而被推迟。
( 三) 肯尼迪会议
肯尼迪在赢得总统大选之后很快授权 James M. Landis 起草监管机构及其问题的研究报告。在 1960 年 12月提交的报告中,Landis 教授提请注意临时性的行政会议重设筹备进展,并敦促肯尼迪“推进组织行政会议,先以行政命令方式初步批准其章程,再以法律规定秘书处的设置,并将司法部内设的行政程序办公室职能转移到新设的秘书处。”[7]《Landis 报告》指出: “美国行政会议的设想,要比现有的做法更有可能改进行政程序和实践,促进联邦监管机构的系统化。它可以实现胡佛委员会提出并得到美国律师协会支持的行政程序办公室的所有期待,并且可以更少的成本实现,而无须担心僭越其他行政机构的职权。”[8]
根据《Landis 报告》的建议,1961年4月 13日,肯尼迪总统颁布 10934号行政命令,宣布重新设立临时性的美国行政会议( 也被称为“肯尼迪会议”) 。该行政命令规定,由总统任命 11人组成执委会( council) ,而成员包括联邦内阁部门和行政机构、律师团体、行政法和政府管理学者,以及“其他对于联邦行政程序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司法部行政程序办公室提供研究和人员支持,办公室主任兼任行政会议行政秘书( Executive Secretary) 。[9]1961年 8月 30 日,白宫宣布了行政会议执委会的人员任命,其中 E. Barrett Prettymen 法官出任主席,Walter Gellhorn 教授和 James M. Landis 教授等出任执委会委员。第二届临时性行政会议成员( 除主席和执委会委员外) 77名,其中行政机关代表 46人、联邦听证检查官 2名、律师 21名、法学教授 3名、政府管理学教授 2名、州监管委员会委员 2名和会计师 1名。国会参众两院也委派了 3名协调员( liaison members) 。这届行政会议共召开了 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 30 项建议,并在 1962年 12月向总统提交了最终报告。其中,12月 17日提交的报告详细论述了设立常设性行政会议的构想。[10]
( 四) 美国行政会议( 1968-1995)
肯尼迪会议最终报告的建议,得到了公众积极的反应。《华尔街日报》宣告“第四部门将会很快结束无头的历史”。[11]“事实上,行政会议将会成为行政机关借助外部的创新精神和确保公正的影响力实施自我监督( self - policing) 的机制。”[12]总统行政办公厅预算局根据该建议起草了设立常设性行政会议的法案,并由参议员 Edward Long 在 1963年作为 S.1664号法案提出。该法案在国会得到了广泛支持,1963年 10 月和 1964年 8月先后获得参议院和众议院批准,并在 1964年 8月 30 日由约翰逊总统签署成为法律。[13]但是,直到1968年,国会拨款到位后,美国行政会议才正式开始运作。[14]行政会议的工作卓有成效,得到国会、行政机关的广泛认可。但是,到了 1995年,国会否决了对行政会议 1996财政年度的预算,行政会议被迫在 1995年停止运作,其原因主要包括: ( 1) 部分议员认为行政会议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15]或者可以由私营部门来完成;[16]( 2) 共和党议员强调减少政府规模;[17]( 3) 部分行政法法官因不满行政会议提出的设立行政法法官中心( ALJ Corps) 的建议,[18]向议员写信呼吁撤销行政会议;[19]( 4) 由于其活动对选民没有直接可以感受的影响,公众没有积极呼吁保留行政会议等。[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