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就业机会与“特权与豁免权”条款
起初,就业机会可能不如公共资源和税收政策那么受人关注,所以,在联邦宪法生效后的一个半世纪中,关于各州管理州内公共资源和税收的法律是否合乎“特权与豁免权”条款要求的争论不绝于耳,但各州是否依据该条款给外州人提供了平等就业机会这个问题却鲜有提及。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情况发生了明显变化,就业机会是否平等逐渐成为适用“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诉讼中最主要的争议事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在的就业压力比过去更大,各州及地方越来越倾向于制定具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就业法。[58]
以“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审查州政府就业法的第一个重要判例是“希克林诉奥贝克”(Hicklinv. Orbeck)。此案背景如下:1972年,阿拉斯加州立法机关通过一条法律,其要点是要求石油、天然气行业在雇工时优先考虑本州居民,而且强调被雇用者作为本州居民的时间不能少于一年。1975年,正当横贯阿拉斯加的石油、天然气管线建设进入用工高峰时,阿拉斯加州劳工局开始发放居民证,并规定铺设管道的工作岗位只能提供给居民证持有者。1976年3月1日,该州劳工局局长埃德蒙·奥贝克(Edmund Orbeck)又发布了一道命令,要求各施工单位在本州合格的居民全部得到工作以前,不得雇用外州工人。因此而失去工作机会的几名工人将奥贝克告到了阿拉斯加州高等法院。1976年7月21日,阿拉斯加州高等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本州的法律,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到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阿拉斯加州最高法院虽然认为一年的居住期限要求既违反州法也违反联邦法律,但仍以3:2的微弱多数肯定了阿拉斯加州在就业方面优先照顾本州居民的法律。于是,官司又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在辩护时,被告提出了两条理由:(1)阿拉斯加州的法律是为了解决州内的失业问题;(2)石油与天然气是州内的公共资源,所以,阿拉斯加州在这个领域可以排除外州人的权利。但是,这两条理由被联邦最高法院一一驳回。针对第一条理由,联邦最高法院指出,阿拉斯加州的高失业率并不是外州工人的流入造成的,而是因为该州的居民缺乏教育和职业训练以及居住地远离就业机会等原因,所以,该州的上述就业政策并不符合图默案所定的实质性理由标准,不能通过“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审查。针对第二条理由,联邦最高法院则直接以不久前的判例“鲍德温诉蒙大拿州渔猎委员会”说明,各州管理和控制那些他们称为是“自己”东西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通过上述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判定,阿拉斯加州上述区别对待内、外州公民的就业政策违反了“特权与豁免权”条款,该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应予推翻。[59]
“希克林”案之后,就业歧视引发的争端并没能平息下去,相关诉讼还是不断地涌进各级法院。不过,这一时期的案件也有与前不同的特点,即引发争端的不是州政府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些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为解决地方性就业保护法是否也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制约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不久又受理了一个涉及此类争端的案件“卡姆登及邻近地区建筑业联合公会诉卡姆登市市长和市议会”(United Building & Constr. Trades Council of Camden County and Vicinity v. Mayor and Council of the City of Camden)。
新泽西州卡姆登市的一条地方法规要求,市政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和转包商所雇用的工人中,卡姆登市的居民不得少于40%。此法规得到新泽西州财政局批准后,卡姆登及邻近地区建筑业联合公会以其违反联邦宪法中的“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为由提起了诉讼。但是,新泽西州最高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观点,理由是:这只是卡姆登市的地方法规,并不是新泽西州的法律,而且,差别待遇是基于该市的居民身份,而不是基于该州的居民身份,外州居民和不居住在卡姆登市的新泽西州居民在该法规面前的权利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卡姆登市的这项法规并不是单纯地歧视外州居民,因此,“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在本案中不适用。
在联邦最高法院,被告仍以上述观点为依据提出了两条辩护理由:(1)“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只适用于审查各州的法律;(2)“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只适用于审查基于各州公民身份的歧视性法律。但是,被告的这两条理由都没有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
为此案撰写法院意见的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大法官认为,第一条理由很容易就能驳倒。首先,在本案中很难区分州政府行为和地方政府行为,因为,只有得到新泽西州财政局明确的批准,卡姆登市的地方法规才能生效;其次,市政当局只是州的一个政治分支,而且其职权由州赋予。所以,争议中的法规即使只是地方性的,它也必须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制约。
针对第二条理由,伦奎斯特指出,从表面上看,不居住在卡姆登市的新泽西州居民和外州居民在该法规面前的权利是一样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新泽西州居民至少可以用投票权为他们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争取补救的机会,而外州居民却没有同样的机会。所以,卡姆登市的法规实际上构成了对外州公民的不公正对待。
随后,伦奎斯特又进一步指出,一州公民在外州公共工程建设中谋得工作的权利是关乎州际关系和谐发展的“基本权利”,是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保护的。
基于上述分析,联邦最高法院判定,卡姆登市的法规违反了宪法中的“特权与豁免权”条款,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应予推翻。[61]
通过“希克林诉奥贝克”和“卡姆登及邻近地区建筑业联合公会诉卡姆登市市长和市议会”这两个判例,联邦最高法院对就业机会适用“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态度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表达,各州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性法律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然而,在一个领域——律师业,许多州仍明确地排斥外州人,拒绝承认本州管理律师职业的权利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限制。所以,经上述两个判例之后,在其他领域,有关就业机会的冲突暂时偃旗息鼓,而在律师界,适用“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诉讼却进入了一个高潮。
在美国历史上,律师的居民资格要求是很普遍的。这是因为:(1)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律师属政治性职业,充当律师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保护;(2)由于各州的法律与司法程序不尽相同,人们担心,正常的诉讼程序可能会因外州律师不熟悉内州的法律或者不能及时赶来参加询问而无法顺利地进行。因此,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几乎所有州都对律师设有某种形式的居民资格要求。以前下级法院中也出现过不少依据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攻击律师居民资格要求的诉讼案件,但都没能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