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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合并管辖立法研究

  

  4.第××条第一款:“原告在诉讼中追加属于强制合并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请求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受诉法院在受理增加的诉讼请求后,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并移送给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合并管辖。”第二款:“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属于强制合并的附带之诉,如果附带之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附带之诉后,将附带之诉与本诉一并移送给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合并管辖。”


【作者简介】
张晋红,广东商学院法律系教授。
【注释】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这三份建议稿分别是:(1)江伟、孙邦清主持起草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2)杨荣馨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稿草案)专家建议稿》;(3)张卫平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修订稿)》。
所谓法定管辖权,是指某一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直接规定而对某一民事案件所享有的管辖权。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允许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几个在法律事或法律关系上没有牵连的诉讼请求,并可以请求法院合并审理。
当然,其也有例外,但该例外情形同样应当由法律直接规定。
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
根据西方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承认管辖实际上就是应诉管辖的另一称谓,而这种承认行为只能是被告为之。
张晋红:《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之价值分析》,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
李成佳:《完善诉的合并制度刍议》,载《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附带之诉也称为附带请求,是法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指因诉讼请求变更或诉讼当事人变更而生产的附带事件。其扩大了诉讼的范围,在原有的“提起诉讼的请求”之外增加了新的请求。根据《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请求有三种:(1)由原告提出的追加之诉;(2)由被告提出的反诉;(3)第三人的任意参加之诉和强制参加之诉。参见[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6页。
依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同一原告可以根据不同的争议法律关系向同一被告提出彼此无关联的几个诉讼请求,并可以请求法院合并审理。日本也将此种诉的合并称为诉之简单合并。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张永泉:《民事之诉合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
前引,第56页。
囿于本论文的研究主题和篇幅所限,关于这五类情形应当作为我国对诉的合并制度适用范围的完善内容的理由就不详细论述,作者将另文详作研究。
参见江伟、孙邦清主持起草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六稿》第193条;杨荣馨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稿草案)专家建议稿》第247条;张卫平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修订稿)》第311条
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前引,第11页。
参见《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49条、《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
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前引,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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