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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诉讼中的行政解释与司法审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意见得到了美国学界的大力支持,他们认为美国环保署将外交政策作为抗辩的做法缺乏合理性:首先,美国环保署缺乏必要的专家来进行外交政策的判断;其次,即便外交政策跟美国环保署的行政裁量权相关,其做法也不可取,因为美国环保署在没有同外交部门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关的外交政策判断;最后,美国国内规制温室气体与美国的气候变化外交行为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放松国内规制并不是美国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先决条件,如果允许环保署将外交政策作为其合法辩护理由,那将会破坏美国的外交实践和权力分立的精神。〔46〕


  

  三、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是否会带来政治法院


  

  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二氧化碳属于《清洁空气法》中的污染物之后,布什总统于2007年5月14日公开要求美国环保署制定规章来削减机动车排放的温室气体,改善燃料效率。〔47〕2009年12月7日,美国环保署最终把二氧化碳纳入空气污染物之列。受到马萨诸塞州诉环保署案的鼓舞,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通过气候变化控制方案来控制温室气体,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加利福尼亚州,该州作为各州气候变化政策的领导者率先通过立法限制机动车的尾气排放。〔48〕美国政府在气候变化政策上的这一重大转变,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派意见积极的司法审查立场。但是,也有很多人对此提出质疑。


  

  一般来说,行政机构在决定是否进行规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当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时,行政机构的裁量权更大。如果行政机构的裁量过于武断和变化无常,法院可以推翻行政机构的决定。但是,当行政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属于拒绝规制时,法院对这种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则比较节制。在Hechler v.Chaney一案中,法院认为由于行政机构的资源有限,所以行政机构有较大的裁量权来做出决策。〔49〕在马萨诸塞州诉环保署案中,哥伦比亚巡回法院的多数派意见认为法院对该案进行司法审查时应该节制,因为是否规制温室气体属于立法机构的权责,立法机构基于资源有效配置等因素所做出的决策不宜进行司法审查。哥伦比亚巡回法院森特尔法官指出该案所涉及的问题属于立法机构和总统处理的问题,而不是法院可处理的问题。〔50〕


  

  哥伦比亚巡回法院的多数派意见得到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认同,罗伯茨大法官认为Luther v.Borden一案的裁决说明,有些问题法院无权进行司法审查,诸如气候变化之类的问题应该由国会和总统而非法院进行决策。〔51〕在罗伯茨大法官看来,气候变化问题本质上属于政治问题,法院对此无权进行裁决。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意见则认为,美国环保署享有的裁量权应该接受司法审查,依据《清洁空气法》的规定,一旦二氧化碳导致健康危险,美国环保署便应该规制温室气体,除非气候变化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导致美国环保署无法就气候变化的危害性得出结论。〔52〕然而,美国环保署并非基于前述理由拒绝规制温室气体。因此,其行为应该接受司法审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展示的司法审查姿态可以说是空前绝后。在此案之前,联邦最高法院就行政机构拒绝制定规则的行为能否接受司法审查并未明确表态。〔53〕在此案中,多数派意见明确指出行政机构拒绝制定规则的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这一意见在获得好评的同时,也受到了严厉批评。以罗伯茨大法官为代表的持反对意见的法官认为多数派意见肆意地限制了行政机构的裁量权。〔54〕


  

  有人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Chevron USA Inc v.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一案所确立的司法审查节制向司法审查扩张进行了转变。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必须对行政机构的合理解释予以尊重,〔55〕必须对行政机构的决策表现出极大的节制,只有行政机构而非法官才有权对法律术语进行具体的解释。〔56〕有人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意见偏离了美国制宪者对司法的角色定位,马萨诸塞州诉环保署案使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变成一个身兼超级立法者和超级规制者的政治法院,使得那些对联邦政府拒绝制定规则存有不满的人可以通过法院来迫使美国联邦行政机构进行规制,并鼓励利益团体从法院获得它们无法从行政机构或国会获得的东西。〔57〕有人甚至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意见通过扭曲行政法原理来遮掩一个不可告人的秘密,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让自己成为政治法院。〔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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