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
张曙
【摘要】我国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存在着律师与当事人对ADR的控制权争夺、职业行为规范不健全、利用率不高等诸多难题。需要引入合作式参与的模式对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进行调整,确立科学的职业行为规范以维护ADR的程序正义,建立相关机制以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关键词】非诉讼解纷机制;律师参与;职业规范;利用机制
【全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多,将诉讼作为唯一的解纷机制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开始逐渐登上社会舞台,对分流诉讼案件、减缓审判压力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律师是法治事业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纠纷解决的重要力量。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发挥律师这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对于推动我国ADR的发展、促进“大调解”格局的形成均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由于律师参与ADR的制度发展时间短,积累不多,理性的反思和评价非常少。客观来讲,律师参与ADR制度存在着诸多发展难题,如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无法厘清、职业行为规范不健全、利用率不高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将损害当事人的自治权,挫伤律师参与ADR的积极性,降低ADR程序的正义性,也将严重影响到律师参与ADR的未来发展。本文拟对上述议题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化以及制度实践的良性发展。
一、律师与委托人的控制权之争
(一)控制权问题的产生
依照纠纷解决的原理,纠纷主体对于纠纷的态度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做出自己认为合适的选择拥有一种自主性权力。这种自主性是区分纠纷与非纠纷的其他社会冲突的一个重要特征。根据自主性的要求,对于纠纷是否需要解决、通过何种方式解决、是否放弃权益还是坚持诉求等,都由纠纷主体自行决定,其他外部力量无权干预。从理论上讲,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应当是贯彻于一切纠纷解决形式的(包括诉讼和ADR),即使委托人聘请了代理律师,委托人对于纠纷的解决仍然具有最终的、绝对的自主权。但是,在现实中,委托人的这种自主权却会因律师的介入而受到明显的影响。
在诉讼中,由于受到严密的证据规则、严格的证明责任之约束,案件事实往往是通过不同的证据裁剪过后体现出来的法律事实,证据收集、提交的种类和内容以及证明对象的确定经常是纠纷一方深思熟虑之后才决定的,再加上诉讼进展中要涉及不同诉讼策略的运用,因此在诉讼中更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作为法律专家之身份介入的律师,弥补了委托人在此方面的缺陷。本来,律师这种特殊的能力,可以帮助巩固委托人的自主权和自我控制。但正由于委托人缺乏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的专业能力,因此其必须信赖乃至服从律师的法律服务。因此,很多时候,“这种专业的态度通常并没有被用来提高个人的自主权和自我控制,而是被用来剥夺人们的自主权和权利。这些法律专家恰恰打击了当事人控制和参与自己的合法诉求,而不是鼓励他们去了解和控制他们自己的选择和生活”。[1]可以说,在诉讼中由于垄断知识和技能的存在,使得律师对纠纷解决的控制权更强大,而委托人的自主权却因此被削弱甚至被反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