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查处恶意诉讼案件的奖励惩处制度
鉴于恶意诉讼的事先策划性、隐蔽性等特点,法官对恶意诉讼很难识别,加之案件多,法官精力有限,一些恶意诉讼很难被发现,错案追究制度也使一些法官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所以,“很多法官不愿认定、不敢认定、不会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8]在一定程度上使恶意诉讼更加猖獗。因此,在加强法官自身素质,强化责任意识和恶意诉讼防范意识的同时,应“从维护法律尊严、法院形象的高度来审视其危害性,对查处恶意诉讼有功的法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弘扬正气,激励进取。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嫌疑或线索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导致做出错误裁判的,应严肃处理”,对与不法者里应外合、参与制造假案的,更应依法惩处。[9]
4.建立诉前临时禁令听证制度
诉前临时禁令措施是一面“双刃剑”,容易被恶意诉讼者所利用,所以建议对此确立听证制度,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说明,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对比文献等抗辩证据及理由进行充分质证,听证程序通过后方可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同时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防范申请人恶意提出保全措施申请。
5.建立诉讼担保制度
2007年5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诉讼调解保证制”治理恶意诉讼,[10]2008年,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引入担保公司担保制度,[11]防止诉讼阶段当事人转移资产或滥用诉权。在总结借鉴这两家法院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在出现恶意诉讼较多的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应当引入诉讼担保制度,即参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必须签订由法院统一制定的诉讼保证书,以保证其诉讼行为真实、合法;同时规定构成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视情节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使恶意诉讼始终处于监督与惩戒中。
(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针对近年来频发的恶意诉讼案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调研,总结全国各地法院的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和做法,[12]制定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理尺度,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惩罚力度,为制定规制恶意诉讼的相关立法奠定基础。
【作者简介】
杜豫苏,单位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保民,单位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高伟,单位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65页。
同上注,第466-500页。
同注,第480页。
同注,第466页。
同注,第483页。
张薇:“辨识与慎查: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司法认定及其规制”,载万鄂湘主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5页。
同上注。
同注。
张军斌、李燕山:“悖离与复归:虚假诉讼及其规制”,载万鄂湘主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90页。
张江涛、刘国海:“东营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保证制’防范恶意诉讼”,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9日第14版。
朱云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实践”,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6月8日第1版。
“浙江省法院出台全国首个针对虚假诉讼规范性文件”,载中国新闻网,2010年5月1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