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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

  

  (2)做好庭前证据交换工作。恶意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是缘于信息不对称,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特点使得这种情形更加突出,一些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就是以此做文章寻找法律空隙,通过捏造事实、非法利用程序等进行恶意诉讼。因此,法官应当做好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组织双方当事人充分交换证据,公开相对一方的证据和信息,防止当事人利用信息不对称钻法律的空子。


  

  (3)加大恶意诉讼人的责任承担。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针对已经发现和查实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均是采取驳回诉讼请求的方法,不少相关的研究成果中提出的对策也是建议实行“不准许原告撤诉”的方法,以此对恶意诉讼人进行程序制裁。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虽然使恶意诉讼人的非法目的不能得逞,但是难以起到有效遏制恶意诉讼之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已经查实的恶意诉讼,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尚不能提起恶意诉讼侵权之诉的状况下,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进行恶意诉讼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拘留,加大恶意诉讼人的责任承担。现实中,很多法官也赞成这种观点,笔者对此所做的问卷调查可以佐证。


  

  三、问题的治理:完善司法制度与制定司法解释相结合


  

  谈到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最为有效的手段当首推法律治理,司法和立法都必须有所作为,规制恶意诉讼任重道远。但在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的现阶段,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必须有所担当。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现阶段的司法治理,必须着力于完善司法制度和制定司法解释的联合治理。


  

  (一)完善相关司法制度


  

  1.加大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宣传和警示力度


  

  恶意诉讼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诉讼资源,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因此,法院在做好此类案件的审理、识别和正确处理后,还应当对业已发现的恶意诉讼案例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以案说法向社会各界提出警示,提醒公民和各市场主体树立恶意诉讼防范意识。同时,法院亦应在诉讼须知中和立案窗口增加恶意诉讼相应法律后果的告知内容,适时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诉讼,防止恶意诉讼。


  

  2.建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通报和报告制度


  

  设立恶意诉讼通报制度既能防范恶意诉讼,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该通报同时应当发往相关行业协会,因为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尤其是涉及专利、商标方面的,通常是涉及同行业竞争的,因此,应当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预防恶意诉讼中的作用。同时,审理或执行法官亦应对审理中怀疑有恶意诉讼的案件及时向庭长、院长汇报,共同把关审查,建立恶意诉讼的识别和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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