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
杜豫苏;王保民;高伟
【关键词】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辨识;审判;治理
【全文】
近年来,知识产权成为世界各国加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强化。然而,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垄断,所以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恶意诉讼现象,亦日趋严重。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如何审查、识别、判定恶意诉讼?司法界与理论界认识不一,更无成熟有效的判断、应对及规制措施,是近年来严重困扰法院审判的一道难题。本文试图结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实际案例和问卷调查,分析现象,透视本质,总结思考法官在审判、识别、认定以及应对、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一、问题的关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审判难的症结分析
(一)概念多元、交叉、重叠导致司法界定困难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恶意诉讼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表现。所以,首先必须明确恶意诉讼的概念。然而,从目前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司法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中没有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民法典起草过程中,曾对恶意诉讼作了规定,但在全国人大最后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又删去了该条规定”。[1]现实中,对于恶意诉讼,有的用“虚假诉讼、”也有人用“诉讼欺诈”,还有人用“不当诉讼”,“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不当诉讼”、“投机诉讼”等等相类似的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交叉、重叠、各有所侧重,即使同样使用“恶意诉讼”,其内涵所指也不尽相同。由于恶意诉讼的概念、涵义不明确,导致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内涵更是扑朔迷离,造成法院在司法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面临诸多困惑。
(二)法律缺位导致恶意诉讼司法规制难
如前所述,我国尚无恶意诉讼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恶意诉讼侵害的案外人没有法律依据进入到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恶意调解结案的,检察院也难以通过行使抗诉权使该案进入再审程序。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属于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竞争者,其目的常常是为了毁坏对方商业信誉或挤占市场,获得竞争优势等等。由于相应法律的缺位,导致恶意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标准,进而使知识产权恶意诉讼难以得到规制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