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法学家提供给社会的,不是单纯靠理论推断出来的方法,而是经过深入考察全面思考后的智慧。并且要随时关注某个理论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对社会带来什么效果,并随时加以修正。”[20]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是破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可以说是破产法的灵魂。破产法的视角一直是关注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尤其是那些只能在有担保债权获得清偿之后才能获得不完全清偿的一般债权人的利益更是受到关注,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交易安全的维持、交易效率的提高也是破产法应当考虑的因素,破产法应当以利益衡平的理念,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法律不应当通过简单的否定一方来保护另一方,如果在实现集体正义的同时能够更好地兼顾个体正义,那就是一种更理想的制度安排。破产撤销权制度设计时不因为公平保护全体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规则而损害到单个的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任何一个债权人都可能会遇到相似的情形也都很可能会做出相似的判断,所以如果在决定其行为是否撤销时给予行为人以抗辩的机会,表面看似仅保护了被撤销行为所涉及的单个受益债权人而侵害了全体债权人的权益,但是事实上受保护的不仅是这一个受益人,因为这里每一个债权人都存在成为此处行为被撤销的受益人的可能性。而通过立法的宣示,发挥其社会评价指引作用,当每一个债权人都打消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被撤销的疑虑之后,如前所述,就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交易的安全,提高交易的效率。
【作者简介】
祝伟荣,单位为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
张艳蕊:“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载《河南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沈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
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8页。
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4页。
同上注,第24-25页。
王欣新:《破产撤销权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11年12月11日访问。
常鹏翱:“破产撤销权:破产法中的一个制度选择及其合理性探讨”,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11年12月11日访问。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页。
张卫平:《破产程序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7页。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同上注,第87页。
梁闽海、陈长灿:“论破产衍生诉讼的审判方式——以适度强化对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为视角”,载《法学》2011年第2期。
同上注。
王东敏:《新破产法疑难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199页。
同注。
张志新:“对个别清偿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6期。
尚晨箫:“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探析——参考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务”,载《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年第3期。
李曙光:“破产试点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5年第4期。
[日]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