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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二)社会价值的多元性需要破产撤销权制度对多种价值因素进行衡平


  

  多元价值并存以及价值冲突一直是社会特征,这可以从社会中无时无处不发生纠纷争执的事实中得到验证。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价值整和之器物,必然要对价值进行取舍或协调,破产撤销权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破产撤销权的基本价值之功能在于保护债权人最大化的整体利益,并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地分配该利益,从而营造良好的破产财产分配秩序。公平之基本价值是破产撤销权制度舍弃保护债务人交易自由等价值的产物,体现了法律进行价值取舍的特点。但是,社会价值是非常复杂的,一个制度往往需要多个价值作为支撑物,才能顺利而恰当地调整社会现实,因此,诸多的价值因素并不是简单地采取“你存我亡”、“非此即彼”之方法就可以定夺的,法律制度还必须给相互冲突的价值因素各自设置一定的空间,使彼此能协调并存,以适应复杂的社会要求。


  

  (三)从效率增长机制考量,破产撤销权制度应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协调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实质上是涉及到两方面利益的平衡问题:一是破产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二是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和交易风险防范的合理预期和判断。因此,在认定破产可撤销行为时,必须合理平衡协调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与可撤销交易相对人的关系,方能彰显破产法的公平本质。同时,效益是一种定量机制,可以用收益与成本之差的经济价值进行明示。成本既包括法律制度给当事人从事经济行为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也包括在发生纠纷时,适用该法律制度所花费的诉讼成本。构建破产撤销权制度,也必须考虑这两个成本,尽量减少成本消耗,就必将能增加收益,这是一种效率增长机制。破产撤销权法律制度给交易之当事人带来了潜在的高成本危险,即在交易之时必须透彻地知悉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需要预计法定的临界期间后,对方是否会破产,以防止出现出乎当事人意外的可撤销行为。为此,当事人必然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财力去探知对方的财务状况,这种花费就是一种成本负担。而且,一旦债务人陷于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必须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具备了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这种诉讼费用将从破产财产中支出,也构成成本负担。因此,必须明确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减少制度成本,使不同的量化效率的行为得到不同的区别,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协调。总之,如何维持基本价值并协调价值冲突,恰当地平衡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破产撤销权价值目标的基本内容,也是破产撤销权制度内部合理机制构成的指导标准。


  

  四、重构: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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