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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民商事司法解释(上)

  

  二是法院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决机关,最能够直接感受到社会关系的变化,加之司法解释的程序较之立法的程序相对简便,这使得司法解释较之立法能够更快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例如,1992年底中共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使得包括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在内的诸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法律,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月在上海召开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5月份发布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对经济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作了相应的调整,成为当时处理经济纠纷的准则。又如,2000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景已经明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面对这一重大变化和新的挑战,要特别注重了解和掌握世贸组织的各种运作规则,分析和研究今后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热点和难点,并相应制定司法对策;要抓紧研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急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反倾销、反垄断争端,投资、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适用均应从司法解释方面加紧做好工作。再如,2010年,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在全部的18条意见中,11条是关于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涵盖了投资、担保、消费者权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服务、金融、企业破产、农业、知识产权等民商事领域。这一类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等。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纪要”、“通知”、“意见”等,对于及时调整审判工作的思路,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司法解释对于当代中国私法的意义:私法制度构建


  

  当代中国私法进程是私法秩序重构的过程,私法秩序的重构既包括私法制度的构建和私法精神的弘扬,也包括司法本身,即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私法秩序的意义,不仅表现在司法本身(规范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也表现在对私法制度的构建和私法精神的弘扬两个层面所起的作用。在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上述两个层面均起着重要的作用,扮演着“先行者”的角色。


  

  在私法制度构建的层面,司法解释所起的作用有二:一是司法解释“先行”于立法,为私法的制度构建奠定基础。二是司法解释进一步充实私法制度,其本身成为私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一)司法解释“先行”于立法,为私法的制度构建奠定了基础


  

  在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立法和司法解释呈现出一种互动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和立法机关的负责人对此均有清楚的说明。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指出:“司法解释是发展法律、孕育法律的良好素材,其既是适用法律的成果,也是法律的渊源。几十年来,我国法治发展的路线图就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总结经验,把其中重要的、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变成司法解释,然后被立法机关认可,再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11]前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周道鸾1994年亦著文指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改现行《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海商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许多重要法律的一些主要条款,都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司法解释的结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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